(文书号:夹人社处罚决〔2025〕6-1号)
四川蜀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拖欠190174.5元农民工工资,2025年7月18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文书号:夹人社处改〔2025〕6-1号),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17:00时前支付拖欠的190174.5元农民工工资,并将整改情况于2025年7月23日12:00时前书面报送我局,你单位逾期未按指令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工人工资确认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严重。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9999.00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夹江县财政局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详单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夹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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