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号:夹人社处罚决〔2025〕6号)
四川蜀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夹人社处询〔2025〕6号)要求报送资料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夹人社处改〔2025〕6号),责令你公司按照《夹人社处询〔2025〕6号》的要求将相关书面材料及整改情况报送我局,你单位逾期未按指令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严重。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9999.00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夹江县财政局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详单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夹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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