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7]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2017年6月5日
夹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困难导致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卫生基金的募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县财政局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八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八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救助对象患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其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民政医疗救助后,如个人负担费用仍超过总住院费用10%,对个人负担费用超总住院费用10%的部分予以救助,将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个人支付费用控制在总住院费用的10%以内。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经县级医院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民政医疗救助、申请省市医药爱心基金救 助后,如个人负担费用仍超过总住院费用10%,对个人负担费用 超总住院费用10%的部分予以救助,将贫困患者县域外住院个人支付费用控制在总住院费用的10%以内。
救助对象因患特殊慢性病需门诊维持治疗的,经医保报销、民政救助后,如个人负担费用仍超总费用10%,对个人负担费用超总费用10%的部分予以救助,将贫困患者特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个人负担费用控制在10%以内。
第九条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人每年5000元之内。如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经卫生扶贫基金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大,个人难以承担,为防止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可申请卫生扶贫基金进行二次救助。二次救助标准为经卫生扶贫基金首次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10%部分超过3000元的,对个人负担费用按不低于50%予以救助,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不超过当年人均纯收入脱贫标准。个人负担费用不超过当年人均纯收入脱贫标准。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救助金额确需超过5000元/年/人的特殊困难患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本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域外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本地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五)基金救助。对医疗费用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后,贫困患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公示→发放”。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付费用情况,可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医疗卫生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由村委会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四)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五)公示:县卫生计生部门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三条卫生基金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对于确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个人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或者通过将救助资金转帐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发放。
第十四条救助时间要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到位。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基金由县卫计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卫计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县人社局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部门、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原《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夹府办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卫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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