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8-19 字体:[]

夹府办发〔2015〕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夹江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夹江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要立足县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访并重、统筹兼顾。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风险评估的主体是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估主体)。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需要评估的具体决策事项由各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就决策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时间、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听取意见、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提出评估报告四个步骤。 
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决策机关应把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作出决策。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评估责任追究。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决策机关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评估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需要对责任人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并报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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