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夹江县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工作、厉行节约、规范高效为目的,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升党政机关工作效率,促进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集中集约、统筹保障。优化公务用车资源配置,推进集中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保障能力。
(二)平台监管、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以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管理,严控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推进正风肃纪。
(三)分类施策、分步推进。远近结合,重点突破,坚持原则性,讲究操作性,减轻震荡性,对编制车辆和公务租车分类管理施策,保障公务出行。
(四)主体管理、明确责任。强化部门公车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及公车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建立公车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及严格的追责问责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优化编制车辆管理。
1.科学调配车辆编制。按照上级关于强化车辆统筹、提高使用效率和保障能力的要求和“小集中、大分散”原则,打破县级部门不论大小原则上保留1辆应急公务用车的现状,对车改核定的71个县级应急用车编制重新调整。根据保障工作需要,县委办公室核定5辆应急用车编制(不含县委主要领导实物保障车);县政府办公室核定8辆应急用车编制(不含县政府主要领导实物保障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核定4辆应急用车编制;行政编制20人(含)以上的核定2辆应急用车编制;行政编制8人(含)以上的部门核定1辆应急用车编制,行政编制8人以下的部门不再核定应急用车编制;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应急用车编制。其余应急用车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不断加大统筹力度,推进公车“大集中”管理。对不按规定用车管车或自愿将编制车辆纳入统筹管理的部门车辆,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收回编制统一管理。
2.加强公车统筹管理。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分片停放、统一调配”的原则,在县城范围内设立集中停放点(暂设立县委办公区、县政府办公区两个停放点),对县级统筹应急用车实行分区域集中停放。严格按照“一事一派”原则,由“中心”统筹调度使用,重点保障全县中心工作及未核定应急用车编制的县级部门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健全完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调度及司勤人员管理等配套制度、严控车辆运行费用,实现规范管理。统筹应急用车所需运维经费,从2020年起列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县财政局按照上级要求加快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跨部门综合调度使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突出规范整治重点。针对当前编制车辆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公车私用;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个人固定用车;在车辆维修等运维费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等违规行为。
4.明确公车管理责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的资产处置;负责党政机关应急用车、领导实物保障用车、调研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和事业单位应急用车、业务用车的编制、配备、统筹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配备、统筹管理。各部门作为公务用车具体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编制车辆管理权限与公车主管部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签订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承诺书,健全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编制车辆使用管理。
5.严格涉密车辆认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的应急用车、调研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全部认定为非涉密车辆。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涉密车辆(严格区别于应急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公务)的认定,由县保密委员会审定,并制定涉密车辆管理办法报该公车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备案;公车主管部门借助公安“天网”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对涉密车辆加强监管。
(二)规范公务租车管理。
1.实行公务租车市场化。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用车安全的前提下,设定公务租车价格上限,开展县级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采购。现有租车情况的单位将所租用的车辆统一退回。
2.严格租车审批。在编制车辆不能保障公务出行的情况下,经县级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租用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车辆。以下情形可以租用车辆:符合《乐山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外事接待、会议和公务集体活动;前往无公共交通工具保障的区域开展公务活动;运送大宗物资、设备等确需租用车辆的;其他符合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形。
公务租车严格实行“一事一租”原则,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严禁租赁超标车。
3.强化租车监管。公务租车坚持“谁租用、谁负责”的原则。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加强对租赁车辆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定期收集各部门租车用车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三)明确保障范围。
公务用车保障范围严格按照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内一般公务出行,不得申请公务用车。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外公务出行,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公务车辆。
(四)推进公车平台建设。
党政机关编制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的车辆外,全部进入“全国一张网”的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平台内除领导实物保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其他保留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成本控制、绩效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暂不纳入平台管理。除涉密车辆和领导实物保障用车外,其他车辆(含事业单位车辆)要求实施标识化喷涂。“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维护管理、统筹应急车辆集中调度管理、加强全县公务用车日常监管。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设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抓好落实。定点服务用车供应商应依托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立公务租车子平台,安装定位系统,统一标识喷涂,纳入县级监管。
平台操作流程:平台操作人员分为用车申请人、单位审批人、车辆调度员。申请用车的流程为:用车申请人提交申请→本单位审批人进行审批;如同意申请,则用车流程直接到中心车辆调度员进行审批派车→车辆调度员进行车辆派遣;派遣成功后平台将给用车人和驾驶员发送派车短信,用车结束后用车部门进行还车操作,用车人可对本次用车进行评价,整个流程结束。
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的路线出行,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应急公务用车的,可先安排用车,事后补办用车手续和情况说明。但坚决杜绝以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为由去处理其他工作。
(五)司勤人员管理。
1.司勤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不变,仍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执行。
2.收归“中心”的车辆,编制内司勤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内部转岗等方式妥善安置;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推荐到“中心”工作。推荐人员工资、绩效考核和人事关系归属原单位,日常工作、出差补助由“中心”统一负责;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司勤人员,“中心”退回原单位。编制外司勤人员依法解聘,在自愿的前提下,经原单位推荐,可到“中心”和定点用车服务企业应聘。
3.驾驶员和车辆相对固定,按车辆停放地点定点待命,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筹调度车辆。
4.驾驶员负责日常车辆的保养、维修,并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驶,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负责处理。
对违反应急公务用车集中管理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抓好镇(街道)公车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规范和完善镇(街道)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规范和完善管理工作。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分步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2019年11月15日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在县级车辆集中停放点划定停车区域,设置公务用车停放标牌及驾驶员调度等候室。
2.定位终端安装和标识喷涂。2019年11月30日前,县级部门完成车辆定位终端安装和标识喷涂。
3.动员部署。2019年12月10日前,召开县级规范和完善公车管理动员会及公务用车平台操作培训会;县级各部门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规范公车(含租车)管理。
4.司勤人员安置。动员会后,各单位庚即启动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拟制工作,2019年12月23日前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各单位富余聘用司勤人员安置及解聘工作12月27日前全面完成。
5.车辆交接。2019年12月27日前,县级各部门对本单位需交出的车辆进行检测,处理好违章记录后备齐车辆相关证件,编制内应急用车交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原租用车辆全部退回;车辆按指定时间、地点交接停放。
6.平台运行。2019年12月20日,新的用车管车模式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试运行;12月30日全面正式运行。“中心”统筹派车、各镇(街道)派车全部通过平台申请、平台审核、平台调度、平台监管。
(三)强化监督问责。
规范和完善公务用车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和正风肃纪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纳入巡察、督查工作重点;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及时通报整改;违规违纪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分配方案
2.县级党政机关司勤人员安置方案
3.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4.县级党政机关社会车辆租赁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1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分配方案
按照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要求,对县级党政机关应急用车(67辆)、实物保障车(2辆),调研用车(2辆)等71辆公务用车编制进行了重新分配,方案如下。
一、县“四大办”(共25辆)
(一)县委办公室:5辆应急用车(保障县委办公室及相关县委常委)、1辆实物保障用车、1辆调研用车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4辆应急用车(保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三)县政府办公室:8辆应急用车(保障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县政府领导)、1辆实物保障用车、1辆调研用车
(四)县政协办公室:4辆应急用车(保障县政协办公室及相关县政协领导)
二、核定2辆应急用车的县级部门(共14辆)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核定1辆应急用车的县级部门(共26辆)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统战部、县委党校、县信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夹江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局、经开区管委会
四、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6辆)
6辆应急用车
附件2
县级党政机关司勤人员安置方案
为确保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乐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司勤人员安置方案如下。
一、安置原则
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二、安置要求
(一)涉及司勤人员安置的单位依据车辆编制数,优先安置编制(含内控)司勤人员,再择优安置聘用司勤人员,借用司勤人员原则上退回原单位。
(二)编制(含内控)司勤人员:富余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内部转岗等方式妥善安置;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推荐到“中心”工作。推荐人员工资、绩效考核和人事关系归属原单位,日常工作、出差补助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司勤人员,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将其表现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聘用司勤人员:单位编制司勤人员不足的,可择优留用聘用司勤人员;富余聘用司勤人员不得从事司勤工作,由各单位依法依规妥善安置。依法解聘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经原单位推荐,可到“中心”和定点用车服务企业应聘。
(四)“中心”优先选用富余编制司勤人员,不足部分在解聘司勤人员中择优聘用。
三、实施步骤
(一)11月30日前,各单位拟制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时抄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12月23目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中心”统筹使用的编制司勤人员名单,并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三)12月27日前,司勤人员安置及解聘工作全面完成。
四、落实责任
各单位是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拟制和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和要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政策把关和各单位安置方案的审批,确保安置工作符合政策要求,稳妥推进。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司勤人员选用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司勤人员接收安置顺利完成和车辆保障工作无缝衔接。
附件3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及时高效保障各类公务出行,根据《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乐山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用车、调研用车和实物保障用车。
第三条县级公务用车坚持厉行节约、规范透明、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级公务用车管理的具
体工作。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县级公务用车实行档案登记和使用登记制。建立健全县级公务用车信息档案和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公务用车实行相对集中停放管理。在县委办公区、县政府办公区设立车辆集中停放地点。夜间、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所有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封存停驶。
第七条县级公务用车应按期进行车辆保养和年审,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车安全。
第八条县级公务用车加油、维修和保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和定点管理,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县级定点服务供应商处购买服务。车辆加油、维修和保养、保险事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审批实施、统一费用结算,由县财政保障所需经费。
第九条县级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和信息化管理。所有车辆全部喷涂带监督电话的公务用车标识,纳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并安装定位终端。
第十条加强司勤人员考核管理。司勤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提升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增强安全服务意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部门有公务出行需要时,可以申请使用县级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可以使用县级公务用车: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中央、省、市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因公务前往机场、火车站接、送站;
(五)前往城区外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六)县内外集中出行的重要调研、考察、会议、接待活动;
(七)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公务活动。
第十三条使用县级公务用车应提前申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先申请、后派车。一般情况下,应当于用车时间2个工作小时(正常上班时段的工作小时)前提出申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用车申请先后顺序派遣车辆,优先保障全县中心工作用车。确因情况紧急特殊的,可先行派遣车辆,并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审批、调度派遣统一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进行。用车单位通过平台提交用车申请,经本单位审批人同意后,提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平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平台根据单位用车需求,结合车辆资源为单位派遣车辆。
第十五条派遣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使用,按照既定线路行驶。未经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同意,不得超时超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平台确定并完善相关手续,车辆停放至规定地点。
第十七条县级公务用车原则上保障中短途重要公务出行。除特殊情况外,跨区域公务出行应当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县级公务用车无法满足用车需求时,各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租赁其他符合要求的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附件4
县级党政机关社会车辆租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出行保障体系,优化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水平,规范社会车辆公务租赁行为,根据《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乐山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党政群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车辆,是指由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用于保障县级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公务出行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社会车辆租赁管理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定向保障、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社会车辆应当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中租赁。
第二章租赁条件
第六条各单位公务出行在编制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出行需求时,可向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租赁社会车辆使用。
第七条以下公务出行可租赁使用社会车辆:
(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突发事件、紧急公务、重大活动等紧急、重要、特殊公务出行,保留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重要公务出行,保留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第八条各单位不得向其他不具备定点租赁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租赁车辆。
位于夹江县主城区以外的单位,可向县本级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租赁车辆,也可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向驻在地具备定点租赁资质的单位租赁车辆。
第九条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应当健全完善本企业租赁车辆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不具备租车审批手续、或不符合租车情形的单位,不得提供用车服务。
第三章租赁程序
第十条各单位租赁使用社会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按照“一事一租”原则,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租车。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签订用车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方式、安全责任、付款方式、事故处理、违约责任等相关具体事项,并确定专人作为租车联系人。租赁使用社会车辆须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严禁租赁使用超标车。
第十二条各单位用车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与定点用车服务供位商进行费用结算,租赁费用不得高于政府采购时确定的报价标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租赁的社会车辆是特殊公务用车,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社会车辆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社会车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车辆租赁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社会车辆使用事由、时间、地点、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加强使用监管,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减少社会车辆长途行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鼓励引导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将各类社会车辆纳入夹江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社会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社会车辆租赁使用情况报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并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租赁使用社会车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相关情况。违规租车用车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租赁使用社会车辆相关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应当定期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交换社会车辆租赁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社会车辆租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的行业监管,确保定点企业运营规范、公务出行保障有力。
第十七条租车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者不符合规定情形租赁使用社会车辆的;
(二)租赁使用超标车辆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社会车辆的;
(四)未按“一事一租”要求,长期租赁使用社会车辆的;
(五)在车辆租赁费用中夹带报销其他费用的;
(六)与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串通,进行车辆租赁费用造假
的;
(七)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定点用车服务供应商应当诚信、合法经营,凡与租车用车单位串通,进行车辆租赁费用造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服务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属事业单位租赁使用社会车辆,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