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夹江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20〕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夹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道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人民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人防工程项目;
(五)市政、环卫、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污水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调度、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应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强化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抢险救援、应急排危、项目实施协调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六条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四章确定程序
第八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跨市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跨县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夹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召开紧急会议,确定项目业主、投资估算、承包单位资质、工程处置措施等后,按照应急发包程序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如遇情况非常紧急可采取先行实施后补审批程序。
(三)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是否纳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议,30万元以下的抢险救灾工程由分管副县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工程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10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工程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实施单位,依法抄送县纪委监委备案。
第五章储备库建立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分类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十二条储备库的建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在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的指导协调下建立夹江县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入库单位,入库单位采用综合考评、动态管理。入库单位主要为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地质灾害五类,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布。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储备库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动态管理。
第六章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确定后,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工程量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下浮比例以合同约定为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县政府批复确定的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60%;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严格履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为名规避招标,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第十九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纪律监督,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