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若干问题的通知》(川运函〔2020〕64号)和《乐山市交通运输局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客运健康发展的通知》(乐交便〔2020〕443号)以及中央、省、市、县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建制村通客车水平,方便群众出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义和目标
发展农村客运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出发点,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条件为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思路,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农村客运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农村客运网络,推动全县农村交通事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兴农、助农、富农”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是一项促进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
目前我县7个镇、2个街道,27个社区、68个建制村已通客车(含班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预约响应客车)。但仍有部分通客车村预约响应不及时,造成群众出行难,出行成本较高。主要集中在甘江镇、新场镇、吴场镇。我们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运力配置,实现以班线客车(公交车)为主、预约响应为辅,更加合理、更加安全便捷的客运网络和运营机制。要让农村客运“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管长远”,让农村客运长期惠及农村和农村群众,进一步放大脱贫效应。
二、开行条件、运行方式及车辆要求
(一)农村客运道路开行基本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和《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的意见》(夹府办发〔2011〕30号),我县开行农村客运班线的道路路面宽度应在4.5米以上,开行农村公交线路的道路路面宽度应在6米以上,安保设施符合公路规范设计要求。
(二)多种方式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问题。一是加快农村客运一体化改造进度,在道路状况相对较好的线路逐步实施农村公交化改造,让农村群众享受与城市居民相近的交通运输服务。二是大力发展通村小客车,对农村客运新增的小客车核定运行线路和区域,实行区域经营,采取定点摆放、电话预约、上门接送等灵活方式运行,提供门到门、点到点服务。
(三)农村客运车辆准入基本要求。一是按照“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投放适合农村不同道路安全条件的客运车辆,其中:农村4.5米宽的道路投放8座以下(含8座)小型客车;实行农村公交一体化改造的线路投放8.5米以下设站立席的公交车。二是农村客车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三是农村客车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若干问题的通知》(川运函〔2020〕64号)“五统一”要求,按运行区域、线路统一颜色,公交车广告内容应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线路、站点、车辆审批程序
(一)镇(街道)建制村招呼站(牌)建设。按照既方便群众乘车,又不影响交通安全原则设置,由交通主管部门筹建,属地镇(街道)、村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经营区域划分。按现有开行线路或区域确定新增线路经营企业,涉及共营线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利于发展和稳定的原则确定各企业新增线路或车辆数量。
(三)线路车辆审批。由开行的农村客运企业提出申请,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农村一体化改造线路由县行政审批局参照班线客运进行审批。
四、落实财政扶持等相关政策
(一)建立农村客运保险补贴机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文件精神,农村客运(含农村公交)车辆应足额投保,县财政每年9月前根据上级下达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和县级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确定当年补贴总额,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
(二)执行农村客运车用压缩天然气补贴政策。按照《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规定,执行农村客运车用压缩天然气补贴政策,每年按车辆实际用气量分两次补贴,每两个季度兑现一次。
(三)执行农村公交亏损补贴政策。对农村公交执行国家、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造成亏损的由政府财政补贴。
五、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负担
(一)农村客车购置企业不加价。客运企业在办理公司化管理的车辆购置、入户时,按实收取,不得加价;对税收和站务费已实行定额包缴的车辆,在出具包车相关手续时不得重复收费。
(二)实行农村客运保险招标制度。对农村客运车辆购买保险实行统一招标,并由县交通、金融、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监督,对不配合保险招标的车辆取消政策性补贴,并对涉事企业新增、延续经营其它客运线路实施限批。
六、扶持农村客运发展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是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相关政策。一是定期组织县交通、公安(交警)、应急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农村客运发展工作;二是将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安保设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享受政策补贴的车辆保险统一招标;三是实施农村客运安全“县管、镇包、村落实”政策,将农村客运发展和镇(街道)交通站工作列入县对镇(街道)的目标考核,督促镇(街道)认真履行客运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实施工作。一是配合县行政审批局共同做好开行道路条件查勘认定,指导镇(街道)实施农村客运源头安全管理;二是督促企业做好客运车站安全工作;三是对客车一次超载20%以上或一个年度期内同一车辆或驾驶员超载20%以下达到2次的,按客运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企业组织违法驾驶员下岗学习;四是严厉打击农村非法客运,维护农村客运正常经营秩序。
(三)公安交警部门是道路安全路面监管的责任主体。一是主要负责查处纠正客运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对三轮车、低速货车违法载人和面包车超载进行查处,取缔车站、公路路口、集镇等旅客集散地禁停区域内的“黑车”摆放点;二是对农村客运道路进行查勘评估认定,排查并督促道路安全隐患整改。
(四)应急管理部门是农村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县级部门、镇(街道)履行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客运线路查勘认定。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客运安全和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一是主要负责乡村道路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增设会车道;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线路查勘认定;三是建立客运安全联组,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四是做好农村客运站发班管理,落实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农村客车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将安全管理延伸到村组;五是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协调化解农村客运经营矛盾。
(六)客运企业是农村客运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所属车辆开行安全。一是对新增线路车辆进行规划、论证,按规定报批;二是做好驾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教育培训;三是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四是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备,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五是做好交通安全集中监控工作,加强车辆运行管理,禁止车辆在未经验收认可的道路上运行,严禁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客运资质的人员驾驶,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运行安全。
县财政、税务、发改、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住建、信访、维稳等相关部门按行业职责,共同做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