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及项目储备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县合理、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夹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提出到开工建设前所涉及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土地利用、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初步设计、其他专题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申报、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它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工作等事项,但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事项。前期经费原则上只支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如确需支持开展项目勘查、设计等其他前期工作的,需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支持。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成立夹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县前期办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前期经费的绩效分配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将前期经费纳入预算,负责前期经费的筹集和支付,负责对不能归还的前期费用进行核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前期服务机构的确定。
第二章 编制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重大部署,围绕国、省、市重大发展政策和重点支持领域,进一步策划包装储备重点建设项目。按照“部门负责、滚动建库、加快前期”的原则,形成“策划包装一批、前期推动一批、成熟实施一批”的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储备项目由各镇(街道)提出项目需求,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全县实际,对镇(街道)所报项目进行统筹甄别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前期办汇总;县前期办梳理汇总全县储备项目后,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全县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由县前期办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但确需增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前期办汇总,由县前期办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再进行增补。
第三章 项目储备重点领域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重点储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城市停车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内涝治理建设、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物流基础设施等城镇补短项目。
第八条 交通及园区基础设施方面。重点储备国省干线、县乡道路、村社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道路、标准化厂房、工业污水垃圾处理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农业农村水利方面。重点储备与地区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相关的新型农场、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等项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支撑体系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生产发展建设(主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涉农项目;重点防洪治理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小型水库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民生领域方面。重点储备巩固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工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教育项目;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工程、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程、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工程、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等卫生项目;文化保护传承工程、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等文体旅游项目;社会福利服务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殡葬服务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退役军人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普惠养老城企联动、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普惠托育服务等社会兜底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方面。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以招商引资为主要手段,重点围绕发展民用核技术、先进材料、绿色建材、食品加工4大支柱产业以及“退城入园2.0版”行动,重点储备一批新兴产业招商引资、工业节能减排改造、陶瓷转型升级等项目。
第四章 前期经费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前期经费遵循客观节约、程序简洁、责任可查的原则,项目单位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前期经费原则上只支持年度项目储备库库内项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时序,填报《项目前期经费申请表》(附件2)。经分管县领导、县前期办、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市场主体,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在项目前期经费预算额度范围内,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进度和计划向县前期办、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并填报《项目前期经费拨款申请表》(附件3),县财政局根据备案的项目前期合同进行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办理,并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编制质量以及项目资金争取成功率等)支付资金纳入合同内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将拨付的前期经费能纳入项目投资成本的,在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内一次性归还到县财政局指定账户并填报《项目前期经费还款确认表》(附件4)。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的,项目单位要提供无法开工或不能归还的文件依据,填报《项目前期经费核销申请表》(附件5),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前期经费核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项目前期经费,导致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和实现预期效果的,除将资金全额追缴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罚,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夹府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夹江县XXXX年储备项目库
2.项目前期经费申请表
3.项目前期经费拨款申请表
4.项目前期经费还款确认表
5.项目前期经费核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