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夹江县促进服务业倍增发展十二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夹江县促进服务业倍增发展的十二条政策
为实现服务业发展“三个倍增”,加快构建乐山服务业强县,特制定本政策。
一、实施贷款融资补助。对县域内市列重点服务业项目,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财政贴息,给予三年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用于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融资额的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升限入规。对新纳入限上、规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10万元;对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补助。其中销售额超过5亿元、且增速超达到1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鼓励集中管理结算。对实施统一管理、集中结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特色商业街、市场卖场、特色小镇,自入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管理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连锁化发展。县内规上、限上企业通过直营连锁方式跨区域发展的,市外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县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企业新获得省级、国家服务业品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创建奖补;牵头制定并获批准的行业、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创建奖补。
六、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鼓励市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企业兼并重组集团化发展,整合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的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且纳入服务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引进奖励资金自认定年度起,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八、鼓励返乡创办企业。在外夹江籍企业家返乡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以上),且企业家本人担任法人代表或系持股51%以上股东,企业或项目纳入服务业统计的次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亿元),一次性给予企业家个人奖励500万元。
九、加快培育“三百工程”。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三百工程”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50%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乐山造”开拓市场。鼓励“乐山造”产品走出去。纳入服务业统计的县内企业在乐山市外销售“乐山造”产品,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1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3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参加省市组织的“川货全国行”等展销活动的县内商家省内参展每次补助1000元、省外参展每次补助2000元,每个商家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十一、鼓励已升限入规企业提质增效。每年年初对已纳入统计的服务业企业进行考核,根据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统计基础工作质量及上报数据真实性,按一等奖3个、二等奖8个、三等奖30个,分别奖励奖金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二、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工业企业通过主铺分离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允许按原用地用途使用土地。
附 则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县行政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服务业的企业、组织。
本政策执行日期从发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与各级、各部门已经发布的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县发改(商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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