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要求,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8〕20号)精神,结合夹江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县属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1.机构范围:县委、县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属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县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县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县属事业单位采取综合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县属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预算或其他经费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县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县属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所有参改范围事业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县属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改革。
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推动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夹江县主城区内(参照《夹江县县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对主城区的界定范围)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特定岗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办法。县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节支情况,明确界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个别特定岗位和人员范围并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定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参改人员在夹江县主城区外进行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1.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县属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负责人可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按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或补贴的额度和标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额度和个别特定岗位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在本单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县级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或公务交通补贴,在改革后取消车辆所节约的支出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县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改革,也可参照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原则上核定1辆应急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搭载固定设备,不得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有集中后勤保障任务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县属事业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参照县级机关和乡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等方式综合择优确定上岗人员。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原则,立足内部消化为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四)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县属事业单位经核定取消的车辆,参照《夹江县县级机关和乡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由县国资委牵头、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配合,按照规定统筹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原则上封存停驶后3个月内完成处置,情况特殊的不超过6个月。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县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统一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县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到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从严核定车辆编制。
县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制定本单位取消车辆和保留车辆计划。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取消车辆和保留车辆计划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并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取消车辆和保留车辆计划,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将审核批准结果报县车改办备案。
(三)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事业单位数和人数众多的教育、文化、卫计、交通、住建、民政、农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对接市上主管部门做法,加强政策指导,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于7月10日前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于2018年7月15日前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县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5日内,将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县属事业单位要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