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8-24 字体:[]


夹府办发〔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已经夹江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食品安全战略目标,创新监管举措,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综合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川食安委〔2018〕4号)和《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通知》(川食安委〔2018〕5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十三五”四川省食品安全规划》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为契机,全面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承担首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继续保持我县食品安全良好局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二、创建目标

以整体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创建活动为平台,促使全县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更加到位,监管体制更加科学,城乡监管更加均衡,技术支撑更加高效,应急处置更加有力,公众健康意识更加普及,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零发生。

三、责任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示范创建验收标准及考评细则,将创建工作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详见附件2、3)。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8年8月至9月)。

县政府成立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及创建工作会议。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具体落实阶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职责分工,将创建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指标细化,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全面组织实施,并根据细化的评估标准进行逐项落实,查漏补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7月至9月)。 

 按照创建标准,认真做好自查,总结创建工作中的亮点和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完善各项工作档案。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创建指标的监控,牵头组织全县创建活动综合评定工作,并搜集、整理、完善各项评估指标所涉及的工作资料、证明材料,形成专题考核验收资料,做好迎接市考核验收准备。各乡镇、相关部门也要形成考核验收资料,迎接验收。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10月至12月)。

完成创建总结及自查报告,向市食品安全办提出验收申报,接受上级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每月25日书面向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加大投入。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扎实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县财政局、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大投入,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牵头抓总的职责,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督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创建责任,切实做到任务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舆论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大力宣传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报道重质量、保安全、讲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示范企业,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营造人人关心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检查督促,及时做好整改。

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和研究处理创建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市食安办的联系,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调研、督办、考核、通报工作力度,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对工作进展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分析原因,寻求突破点。对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的,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解决,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责任分解

3.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为加强对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人员组成。

 长:袁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永彪   县政府副县长       

        陈光利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员:杨冬梅   县委办副主任

郑燕群   政府办机关党委书记

王  婷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碧辉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聂晓斌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覃  超   县纪委监委常委

曹治海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干  毅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  沛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季孟伦   县发改局局长

沈红伍   县教育局局长

    县经信局局长

庞燕波   县财政局局长

翟红利   县人社局局长

杨加如   县环保局局长

杨  华   县安监局局长

车云忠   县农业局局长

谢学洪   县卫计局局长

徐建新   县城管局局长

王海燕   县旅游局局长

夏智强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车利华   县粮食局局长

余建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毅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统筹协调创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创建工作,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落实和进展,组织开展评估考核,组织发布我县创建工作重要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 人员组成。

 任:陈光利   县食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王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文军   县农业局总农艺师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总监

 员:王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股股长

高中文   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

宿利红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股股长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股副股长

    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股股长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黄珊珊   县市场监管局药械股股长

    县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股股长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股工作人员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承担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会议组织、公文运转等日常事务,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担与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的沟通联络和信息通报,收集各单位和乡镇创建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协调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乡镇、各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信息,形成汇总材料上报乐山市食安办,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我县创建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二)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对各乡镇本系统的创建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创建工作督促检查方案。

 

 


附件2

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责任分解表

 

项目

内        容

责任单位

组织

管理

体系

完善

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

1.政府“十三五”规划中有食品安全规划。

县政府办

县食安办

县发改局

2.政府工作报告中有食品安全内容。

3.政府每年2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4.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

5.检查食品安全工作,每年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6.完善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

7.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1.健全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县委编办

县市场监管局

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县乡监管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齐配强。

3.在基层设有派出的食品药品监管所。

4.监管所开展标准化建设。

5.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6.监管队伍的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按标准化要求配备。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投入

1.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

2.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3.检验经费基本满足2份/千人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

4.食品监管所有专项经费保障。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有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

县委编办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卫计局

县财政局

2.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施、人员配置到位,具备常见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

3.有效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

4.县级行政区域均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

5.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食品安全检测室(站)。

6.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补助检验检测费用。

组织

管理

体系

完善

加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力度

1.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食品安全工作所占权重不低于3%。

县委目标办

县政府办

县食安办

2.制定考核指标、考核办法、考核细则。

3.认真组织实施考核,有考核通知、考核组织机构、考核成绩、考核报告。

4.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加强食品安全地方规章和制度建设

1.出台县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县食安办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2.制定与上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3.制定出台县级各部门、乡镇事权划分细则,职责清晰,全程监管机制健全。

4.及时出台和清理规范性文件,确保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

落实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

1.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城管局

县发改局

县经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其质量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

3.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

4.提高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可控性,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

5.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健康协调发展。

监督

执法

坚决

有力

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1.配备有专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公安机构。

县公安局

县检察院

县法院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城管局

2.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立案查办,查办率100%。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依法移送、侦查、判决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涉刑案件,未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重大违法案件移送率、结案率达100%。

4.把行政立案处罚情况作为衡量本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主要指标。

5.把刑事立案处罚情况作为衡量本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主要指标。

加强过程监管

1.有年度、季度检查、抽查、巡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2.监管对象底数清楚,按照风险等级分类。

3.现场检查,做到巡查全覆盖。

4.每户每年全面巡查1次。

5.风险高、信用等级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巡查2次,每半年1次。

6.进出口食品企业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监管计划执行。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

1.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

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卫计局

县城管局

2.巩固风险大排查成果,掌握食品安全主要风险隐患。

3.开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4.开展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

5.开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

6.开展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专项整治。

7.开展伪造生产日期专项整治。

8.开展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为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

9.开展乳制品专项整治。

10.开展食用油专项整治。

11.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

12.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13.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

14.强化信息通报工作,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全面查处,违法信息向上、下游环节通报到位,查办、协办工作配合到位,其他地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办到位。

15.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

16.对问题一查到底,确保发现的问题食品得到及时依法处置,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到位。

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力度

1.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控)计划。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2.开展日常监督抽验。

3.及时有效发现行政区域内问题食品。

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体系

1.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出和准入衔接机制。

县农业局

县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

3.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

4.行政区域内农产品集散中心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

5.行政区域内超市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

6. 执行高毒农药禁销、定点储备制度和农药经营公示制度,规范兽用抗菌素、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1.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县市场监管局

2.建立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3.建立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4.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

5.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加强“小”管理

1.出台管理办法和引导规划。

县法制办

县市场监管局

县城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

3.鼓励支持“小”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

加强“地沟油”的监管

1.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

县城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2.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置。

3.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有效整治私屠滥宰行为

1.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县农业局

县公安局

2.强化生猪屠宰检疫环节监管。出厂(场)肉品必须具有《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3.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私 宰肉、病害猪肉行为。

4.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1.制定依法行政有关制度,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县法制办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卫计局

县城管局

县公安局

2.行政许可统一受理,优化办事程序,许可证按时限办理。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区域政府部门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中上。

4.未出现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和不文明执法行为。

企业

主体

责任

落实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

1.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持证率100%。

县行政审批局

县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企业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持证率90%。

3.行政区域内“小”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率80%。

4.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

5.企业法人负首要责任,制定并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职责。

6.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制定并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职责。

7.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制定并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加强食品企业内部管理

1.食品生产经营者场地环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粮食局

县旅游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食品生产经营者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者流程布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8.建立健全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9.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经营记录制度。

10.建立健全并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11.建立健全并落实产品追溯召回制度。

12.建立健全并落实员工健康制度。

13.建立健全并落实培训教育制度。

14.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因未履行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

1.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记录基础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粮食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产品包装管理。消费者可通过产品包装、产品编号进行查询。

3.加强食品标识管理。消费者能够对食品进行跟踪识别。

4.加强信用管理。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该阶段信息的真实性,每一阶段的从业者必须记录此阶段的进货来源、储存处理信息。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制度

1.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召回制度。

县市场监管局

2.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3.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4.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产品危害信息。

5.及时召回问题食品,应召回食品召回率达到100%。

加强企业有关人员培训

1.制定企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粮食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3.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量化分级管理

1.行政区域内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不低于持证单位数的90%。

县市场监管局

2.参加量化分级评定单位的公示率达到100%。

3.对持证企业每季度评定一次,每年综合评定一次(新办证企业每季度不评定)。

4.评定“脸色”按规定张挂显眼处,保证消费者能够看到。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

80%以上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要求(ISO 22000:2005)的相关标准。

县市场监管局

县经信局

应急

管理

有序

高效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县食安办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3.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监管机构。

4.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

5.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6.编制有应急操作手册。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1.建立应急处置专家队伍。

县食安办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3.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

4.完善应急装备物资,严格事故信息报送,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

县食安办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2.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3.未发生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实现

社会

共建

共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统一由县食安办组织,由相关部门发布。

县电视台

县委宣传部

县食安办

2.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通过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介方式,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引导。

4.移动终端科普应用软件“食事要闻”日均有效用户不少于5000人。

大力推行网格化监管

1.建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方案。

县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将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融入社会网格化管理,建立集中受理、分配办理、高效处置、全程监督的快速联动监管机制。

3.建立县(市、区)、镇(街办)、社区(村)三级监管网络,层层落实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机制

1.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有奖举报制度。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公安局

县城管局

2.设有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3.全面推行有奖举报,统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24小时不间断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100%。

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1.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定期召开行业协会等座谈会。

3.高标准完成人大、政协提案建议,满意率达100%。

4.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附件3                 

夹江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任务分解表

创建标准

分值

考核细则

考核方式

责任单位

一、总体状况持续良好

(一)守好食品安全底线

1.辖区内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否决项

辖区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三年内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以省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统计数据为准。

县政府办

县食安办

(二)食品检验总体情况

2.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 3 批次/千人(食品检验量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组织实施的抽检,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按辖区常驻人口计算)。

否决项

食品监督抽检量未达到要求,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核查评价前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方案)、统计汇总表、分析报告、经费保障等资料。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食品安全总体满度

3.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 7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 80%以上。

否决项

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知晓率、支持率未达标的,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以市(州)测评报告或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报告数据为准。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2 分)

4.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 2 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 2 次。

2 分

(1)县级党委、政府未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相关文件,扣 1 分。

(2)县级党委、政府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少于 2次,每少一次扣 0.25 分。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少于 2 次,每少一次扣0.25 分。

①核查县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相关

文件。

②核查县级会议纪要(记录)。

③随机抽取 2 个乡镇(街道),核查会议纪要(记录)。

县政府办

县食安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

5.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发文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2 分

(1)未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规划,或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扣 0.5 分。

(2)未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扣0.5 分。

(3)县级政府未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未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扣 0.5 分;未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扣0.5 分。

①核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正式文本。

②核查县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③核查县级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工作计划)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的证明材料、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

县政府办

县发改局

县经信局

6.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食安委成员单位每年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1 分

(1)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扣 0.5 分。

(2)上级政府未与下级政府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扣 0.5 分。

①核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文件。

②核查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县食安办

7.县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且考核权重达到 3%。

1 分

(1)县级政府未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扣 0.5 分。

(2)食品安全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未达到 3%,扣 0.5 分。

①核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年度评议考核方案、评议考核结果通报。

②核查县级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文件。

8. 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乡镇(街道)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

2 分

(1)未成立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扣0.5 分;乡镇(街道)未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扣 0.5 分。

(2)未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扣 0.5 分;未有效开展工作,扣 0.5 分。

①核查成立机构的文件。

②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

③随机抽查 2 个乡镇(街道),实地评价工作运行情况。

县食安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

9.创建体系健全,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

4 分

 

(1)未出台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相关文件,扣 1 分。

(2)未突出当地食品加工、乡村旅游特点特色,以创建为手段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扣 1.5 分。

(3)未针对食用农产品源头污染防治、食品“三小”业态风险防控、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等薄弱环节,加强综合治理,扣 1 分。

(4)未通过宣传教育、联防共治等措施,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专业合作社作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扣 0.5分。

①核查开展创建工作通知、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

②核查开展风险防控、加强重点监管等工作资料。

③随机抽查 2 个乡镇(街道)、1 个村(社区),实地评价工作运行情况。

县食安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监管执法体系(4 分)

10. 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县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到岗率 85%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2 分

(1)未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机构,扣 1 分。

(2)未按核定编制数配备监管执法人员,到岗率未达 85%,扣 0.5 分。

(3)监管人员培训率未达到 95%以上,人均少于 60学时,扣 0.5 分

①核查机构、编制文件及相关名册。

②随机抽查 2 个基层监管机构,进行现场对比评价。

③核查人员培训相关资料。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2 分

(1)未按全省统一要求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扣 0.5 分。

(2)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未纳入本级社会综合治理网格体系的,扣 0.5 分。

(3)未建立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不完善,扣 0.5 分。

(4)未按照“定区域、定对象、定职责、定人员、定奖惩”要求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网格责任图、工作流程图、政务手册、工作制度不完善,扣 0.5 分。

①核查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三级网格划分名录、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体系的有关文件。

②核查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名册,核查培训、考核、报酬保障等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随机抽查 2 个乡镇(街道)、2 个村(社区),现场核查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食安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投入保障体系(5 分)

12. 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3 分

(1)未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扣1 分。

(2)工作经费不能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扣 1 分。

(3)本级财政预算未安排食品安全抽检经费,扣 1分。

核查经费预算文件、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证明材料,与监管部门座谈了解情况。

县财政局

13. 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2 分

(1)县级监管机构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未达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标准》要求,扣 1 分。

(2)基层监管所办公业务用房未达到《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扣 0.5 分。

(3)辖区内所有基层监管所未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并验收,扣 0.5 分。

①核查县级监管机构相关装备清单及实物,对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②随机抽查 2 个基层监管所办公用房,对照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③核查市级提供的基层监管所规范化建设验收文件。

县食安办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旅游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应急管理与风险防控体系(10 分

14.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具备快检能力,具备常见农产品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

2 分

(1)缺乏食品快检车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的,扣 0.5分。

(2)县级未建立食品快检室,扣 0.5 分。

(3)承担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未完成试点任务,扣 1 分。

①核查快检车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②核查食品快检室。

③核查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5.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对接或落实省、市规划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对接或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1 分

(1)未对接或未落实省、市规划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扣 0.5 分。

(2)未对接或未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扣 0.5 分。

对照上级规划,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情况。未完成项目建设但达到省、市进度要求的不扣分。

县市场监管局

16.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队伍、预防预警机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2 分

(1)县级政府未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扣 1 分。

(2)未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培训,扣 0.5 分。

(3)未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队伍、预防预警机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处置工作规程,扣 0.5 分。

①核查应急预案正式文本。

②核查培训证明材料。

③核查有关制度及体系建设证明材料正式文本。

县食安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妥善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分

(1)评价前两年内未开展应急演练,扣 0.5 分。

(2)未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工作机制,扣 0.2 分;未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扣 0.3 分。

(3)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扣 1 分。

①核查应急演练档案。

②核查舆情监测等制度规范正式文本、应对处置档案材料。

③核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档案。未发生的不扣分。

县食安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

18. 建立落实风险监测会商、企业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结果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

1 分

未建立落实风险监测会商、企业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结果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扣 1 分。

核查制度正式文本。

县市场监管局

19.加强风险监测,按规定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

1 分

未按规定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扣0.5分;未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扣 0.5 分。

核查县级工作记录,结合市级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县市场监管局

20.加强风险排查治理。

1 分

未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扣 0.3 分;

未开展风险隐患治理,扣 0.7 分。

①核查隐患排查证明材料。

②核查风险隐患治理证明材料。

县市场监管局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八)严格源头治理(13分)

21.加强农产品产地污染治理。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农业面源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3 分

(1)未有效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扣0.5 分;未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扣 0.5 分;未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扣 0.5 分。

(2)未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扣 0.5 分。

(3)抽查中每发现 1 处在受污染严重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扣 0.5 分。

①核查有关工作方案、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

②核查县级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③对照受污染严重耕地名单,随机抽取 2 处受污染严重耕地,核查其是否种植食用农产品。

县环保局

县农业局

县粮食局

22.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监督落实农药、兽药和肥料、饲料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行为。

2 分

(1)未监督落实农药、兽药和肥料、饲料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规范,扣 0.5 分。

(2)未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扣 0.5 分。

(3)未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行为,扣 1 分。

①核查相关工作方案、制度规范、工作总结报告。

②随机抽查农资经营户、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各 2 户,查阅建立台账、落实相关制度情况。

县农业局

23.加强农产品抽检监测,完成省、市下达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

2 分

(1)未完成省、市下达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扣 1 分。

(2)主要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7%,扣 1 分。

按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县农业局

24.规范畜禽屠宰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 95%以上,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2 分

 

(1)生猪定点屠宰率未达到 95%以上、相关制度不落实,扣 0.5 分。

(2)未组织开展私屠滥宰等集中整治,扣 0.5 分。

(3)发现未经检验检疫肉品进入市场销售,或进入餐饮服务及生产加工环节,扣 1 分。

①查阅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统计资料,现场查看餐饮服务单位、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学校食堂各 1 家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落实情况。

②核查相关工作方案、总结报告。

县农业局

25.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机制。

1 分

(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扣 0.5 分。

(2)未建立衔接机制,扣 0.5 分。

①核查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的有关文件或备忘录。

②随机抽查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各 1 个,核查衔接机制落实情况。

县农业局

26.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规范管理。

1 分

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不合理,分布不满足

需求,扣 0.5 分;无升级改造、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扣 0.5 分。

核查有关规划文件、措施文件、工作记录,对 1-2 个市场开展对比评价。

县住建局

 

27.采取措施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三品一标”产品、培育食品品牌。

1 分

无培育支持龙头企业、“三品一标”产品、食品品牌等方面的措施,扣 0.5 分;培育发展成效不明显的,扣0.5 分。

核查相关政策措施、工作开展情况等资料。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28.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粮食收购、贮存、运输相关制度规范,落实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1 分

(1)未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粮食收购、贮存、运输相关制度规范,扣 0.5 分。

(2)未落实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扣 0.5 分。

①核查制度规范、监管执法等相关工作资料。

②核查发现重金属等超标粮食问题并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

县粮食局

(九)严格全程监管(16分)

29.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2 分

(1)未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扣 0.5 分。

(2)未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扣 0.5 分。

(3)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扣 1 分。

①核查监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方案、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

②随机抽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者各 2 户,通过其监管档案复核其接受各类监督检查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30.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3 分

(1)未开展风险等级划分,扣 0.5 分;现场检查未实现全覆盖,扣 0.5 分;抽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未公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每户扣 0.2 分。

(2)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有效监督整改,每发现1 起扣 0.2 分。

①核查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名册等相关资料。

②随机抽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各 1 户,通过其监管档案复核其接受各类监督检查及结果公示、整改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31.制定年度抽检计划。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完成率 100%,及时对发现的问题食品作出处置。

3 分

(1)未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扣 0.5 分。

(2)未完成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扣 0.5 分。

(3)对食品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未依法进行核查处置,每发现 1 起扣 0.4 分。

①核查县食品监管部门年度抽检计划和抽检情况报告。

②核查承担国、省、市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

③随机抽取 5 份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对照核查处置档案进行评价。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32. 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并依法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2 分

(1)未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扣 1 分。

(2)未依法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每发现 1 起扣0.2 分。

①核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

②从执法办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工作资料中随机抽取 5 份,核查信息公开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旅游局

33.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完成省、市部署的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任务。

4 分

(1)未实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全覆盖,每发现 1 家未进行量化分级管理扣 0.1 分。

(2)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未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每发现 1 家未推行扣 0.2 分。

(3)未加强农村群体聚餐规范指导,未强化农村群体性宴席备案及管理,扣 1 分。

(4)未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未加强线上线下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扣 0.5 分;订餐平台应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每发现 1 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证照和证照不全,扣 0.1 分。

①随机抽查餐饮单位 5 家,核查其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及“明厨亮灶”推行情况。

②查阅农村群体性宴席备案相关资料。

③查阅整治方案、简报、总结等相关资料,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抽查 5 个餐饮单位,检查相关证照及公示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34.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全面纳入备案登记及监管范围。

2 分

(1)县级未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扣 0.5 分。

(2)未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全面纳入备案登记及监管范围,抽查中每发现 1 户未备案登记扣0.3 分。

①核查县级制定的“三小”相关文件资料及实施情况。

②查阅县局登记备案资料,现场复核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共 5 户备案登记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严治突出问题(7 分)

35. 创建示范县要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

2 分

(1)未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投诉举报等途径,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扣 0.5 分。

(2)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并及时将解决情况向公众反馈,扣 0.5 分。

(3)未将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事项,列入当地重大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扣 0.5 分;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得 0.5 分。

①核查征集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含问题分析、制定措施等方面)、反馈办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②核查实施涉及食品安全的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证明材料。

 

县食安办

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36.治理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

3 分

(1)未结合本地食品安全状况、梳理列出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清单的,扣 0.5 分。

(2)未针对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整治,扣 0.5

分。

(3)抽查中每发现有 1 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的,扣 2 分。

①查阅突出问题清单,专项整治方案、简报、总结等相关资料。

②现场检查 3 家食品生产作坊,查看其生产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37.开展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

2 分

(1)未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扣 0.5 分。

(2)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职责分工不明确,扣 0.5 分。

(3)现场抽查中每发现 1 家经营户整治不到位的,扣 0.2 分。

①核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报告、案卷台账等相关资料。

②随机抽查 2 家县级监管部门,复核职责分工、履职到位情况。

③随机抽查 5 家经营户复核整治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县教育局

(十一)严惩违法犯罪(6分)

38.严格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件查办事权明确、制度完善、行为规范,并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

。2 分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事权不明确,扣 0.5 分;制度不完善,扣 0.5 分;行为不规范,扣 0.5 分;未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每案扣 0.1 分。

①查阅案件查办事权划分规定、案件查办制度、案卷资料。

②随机抽取 5 份食品安全案卷,在信息公开平台上核查其公开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39.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

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 分

未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扣 0.5 分;出现不配合协查协办案件或不通报执法办案信息的,扣 0.5 分。

①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协查函或相关案件通报,及后续处理情况资料。

县市场监管局

县公安局

40.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1 分

(1)未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扣 0.5 分。

(2)未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抽查中每发现一项工作不到位,扣 0.1 分。

①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移送函及行政案件登记表,抽查相关行政处罚案卷 5 份。

县检察院

县法院

县市场监管局

县公安局

41.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得“以罚代刑”。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

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分

未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扣 0.5 分;存在“以罚代刑”情形,扣 0.5 分;未对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扣 1 分。

①核查行政处罚案卷 5 份,复核移送情况。

②核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目录及卷宗。

县检察院

县法院

县市场监管局

县公安局

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十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9 分)

42.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2 分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抽查中每发现 1 户无证的,扣 0.1 分。

(2)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持续符合发证相关条件的,抽查中每发现 1 户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扣 0.1 分。

①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 5户。

②随机抽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共5 户。

县行政审批局

县市场监管局

43.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 40 小时。

2 分

(1)培训未达到每年 40 小时,抽查中每发现 1 起扣0.2 分。

(2)培训覆盖面未达到要求,抽查中每发现 1 起,扣 0.2 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者共 5 户,核查培训证明材料。

县市场监管局

县经信局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44.落实生产经营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废弃物处置、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召回、应急处置、食品贮存管理等制度。

4 分

(1)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抽查中每发现 1 户扣 0.4 分。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废弃物,餐饮单位无完整餐厨废弃物交运登记记录,抽查中每发现 1 户扣 0.4 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含 2 个学校食堂)各 5 户,逐户逐项核查评分。

县市场监管局

县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4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1 分

无法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实现追溯的,抽查中每发现 1户扣 0.2 分。

随机抽查食品经营户 5 户,核查其产品追溯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旅游局

县粮食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落实相关主体食品安全责任(7分)

46.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等相关主体,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 分

食品安全相关主体未审查入场(会、网)经营者资质,每发现 1 起扣 0.2 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报告,发现 1 起扣 0.2 分。

随机抽查相关主体共 5 户,核查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47.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5 分

(1)集中交易市场未建立执行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发现1 起扣 0.1 分。

(2)入场销售者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每发现 1 起扣 0.1 分。

(3)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每发现一起扣 0.5 分。

随机抽查1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个大型农贸市场,每个市场抽取 5 户入场销售者,分别复核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及销售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五、社会共治格局形成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2分)

48.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文化氛围,通过公益广告、普法教育、科普宣传、职业教育、课堂教学、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

1 分

未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辖区内食品安全氛围不浓厚的,扣 1 分。

①核查开展宣传工作的有关方案、记录、图片等相关资料。

②随机走访 10 名群众,进行综合评价。

县委宣传部

49.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理念,消除食品安全误区。

1 分

未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扣 1 分。

(十五)加强社会共治共建(6 分)

50.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强化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成效明显。

1 分

(1)未制定加强行业组织建设的具体措施,扣 0.2分。

(2)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等成效不明显,扣 0.8 分。

①核查行业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材料。

②抽查 1 个行业组织,核查行业组织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51.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对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企业诚信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2 分

(1)未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扣 0.5 分。

(2)未按规定奖励举报人,扣 0.5 分。

(3)未有效组织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监管部门、企业进行监督,扣 1 分。

①核查举报奖励制度、发放奖金的材料,可以保密前提下回访举报人。

②查阅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共治活动的工作简报、信息、宣传报道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52. 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市、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 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 100%。

3 分

(1)未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或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平台实现食品安全网络投诉举报,并实现网络 24小时畅通,扣 0.5 分。

(2)未设立或使用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扣 0.5 分;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90%,扣 0.5 分。

(3)投诉举报业务系统未覆盖全县,扣 0.5 分。

(4)有效处置率未达到 100%,抽查中发现 1 件未回复或未有效处置,扣 0.1 分。

①核查县级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全天候畅通及全域覆盖情况;现场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10 次,查证接通率。

②随机抽取 10 件投诉举报案例核查处置落实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旅游局

县卫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3 分)

53. 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2 分

(1)未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扣 1 分。

(2)未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库,并及时更新,每发现 1 户未纳入扣 0.2 分。

①核查制度文件。

②抽查 5 户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信用信息记录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粮食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54.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1 分

未建立含经营者主体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内容的信用档案,每缺少 1 户扣 0.2 分。

随机抽查 5 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局

县粮食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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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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