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旁站 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12-28 字体:[]

夹府办发〔2017〕7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现将《夹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夹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监理,是指监理企业依据监理规范并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监理合同后,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明确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监理方案如未提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支付首次监理费用。

第四条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 24 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和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影像保存资料。

第七条 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九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报送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或实施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可书面函告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无误后,扣减相应监理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随时抽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和检查监理日志。对于抽查 3 次以上监理人员不在岗的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对于抽查旁站记录不完善的,责令整改,整改完善前暂停支付监理费用;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签证价款 10%以上的,不支付剩余监理费,且抄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纳入年度重点监督企业名单,限制在建筑市场承担监理业务活动。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旁站监理记录表》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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