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夹江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7-20 字体:[]

夹府办发〔2018〕22号

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精神,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8〕21号)文件精神,参照《乐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乐委办发〔2016〕1号)文件,现就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县属国有企业不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同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偏高、公务出行社会化和市场化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县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县级部门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为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以县属国有企业整体的公务交通成本节支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提,合理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

    三、扎实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分级分类推进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县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其中:县属一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在本企业公务交通费用总体节支的前提下,其他负责人采取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履职需要。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按照执行乐委办〔201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既提供公务用车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其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其公务出行应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在本企业公务交通费用总体节支的前提下,其履职所需公务出行费用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二)合理控制县属国有企业车辆。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为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结合企业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执纪、安全生产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企业其他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车辆。

    县属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保留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包括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搭载专业器械的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的车辆等)。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县属国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县属国有企业要从严控制子企业其他公务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维护等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公车私用。

2.合理控制其他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数量。新购置的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应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购置的商务型车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轿车型、商务型、越野型其他公务用车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县属一级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辆。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县属国有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按照乐委办〔2016〕1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不得因租赁公务用车增加企业公务交通运行成本。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取消车辆进行公开规范处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并于车辆封存停驶后半年内处置完毕。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县属国有企业要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留用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做好与企业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县国资办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属国有企业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步组织实施。

    各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属一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国资委审核,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属国有企业本部审核后报县国资委备案。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县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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