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7-28 字体:[]

夹府办发〔201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性政府,推进工商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通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我县市场准入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新型工商登记制度和市场监管机制,力争使夹江成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先行地区。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抄告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二)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三)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四)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其相关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国务院规定的27类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见附件1)。
5.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6.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此项改革,待本《方案》颁布后实施。
(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以前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商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年检。企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每年1月1日—6月30日,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给公安、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改革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此项改革,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
(三)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即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一照多址”,即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可以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登记,领取《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不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此项改革待《夹江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实施。
(四)改革登记制度,推行“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
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2、1-3)和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4),共计134项推行“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登记,促使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登记程序登记。国务院清理保留的前置审批目录(见附件1-5)和法律明确规定为前置的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可以依据自身需要申请相应的后置审批经营项目,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一般性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划分表述。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涉及有从事后置审批许可经营项目的,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待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
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包含了部门对应的国家级审批事项、省级审批事项、市级审批事项、县(区)级审批事项以及部门交叉审批事项。对不属于同级许可部门审批事项的,同级许可部门应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对应的上、下层级审批部门,并将最终许可结果信息反馈发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实行“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我县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未建立起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通过政府“党政网”实施信息传送,抄告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此项改革,待本《方案》颁布后实施。
(五)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
逐步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的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此项改革,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搭建完善后实行。
(六)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后续监管
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改革后,登记机关将不再通过注册登记、年检验照、企业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市场登记主体的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把关。各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其中,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此项改革,待《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颁布后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夹江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县推行“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登记工作。在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未搭建完善以前,涉及许可项目的市场登记主体信息由工商部门暂时通过党政网进行抄告相关许可部门。 
(二)制定《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各行政许可部门分别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等文件。逐步建立完善全县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行政审批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由于改革的社会影响、职责权限、工作机制等远远超出了部门的范畴。为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现、解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后续市场监管办法,共同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开展。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质监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此项工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责任落实
各行政审批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迅速研究确定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顺利推进,防止出现工作断档和监管真空。
(三)加强服务保障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明确“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改革后的部门责权,共同推进改革。县法制办要深入参与,对改革的有关事项进行细致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并协助审定各小组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县财政局要将工商登记改革中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经费到位。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窗口办事指南,探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县委宣传部要统筹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1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1-2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1项)
1-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1项)
1-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82项)
1-5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4项)和法律保留的
前置审批目录(5项)
2.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3.夹江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4.夹江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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