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12-01 字体:[]

夹府办发〔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夹江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夹江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有效开展,鼓励各级各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使我县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全面摸清夹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历史沿革、传承人员、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弄清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对征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流失。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广泛深入研究,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著,挖掘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和资料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运用文字、音频、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制定保护规划。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要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保护工作机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建立名录体系。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建立国家、省、市、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体系。科学严谨认定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每两年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积极开展申报。鼓励支持申报国家、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自2017年起对申报成功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保护)单位给予每项5 万元、申报成功列入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保护)单位给予每项3万元的奖励、申报成功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保护)单位给予每项1万元的奖励,申报成功列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保护)单位给予每项5000元的奖励。

(四)健全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机构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人才,并对优秀传承人给予关怀和宣传。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

(五)鼓励开展传承。支持鼓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传承,对已列入国家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5000元,省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000元,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1000元,县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传习活动补助,资助其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传承人利用生产经营场所建立传承研习基地开展传承活动。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研习基地给予资金扶持。

四、积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和作用

(一)助推文化夹江建设。在城市建设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展示我县独特的文化魅力。不断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藏的文艺创作素材,努力创作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材的文艺作品,繁荣我县文艺创作。大力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特色的各类文化表演活动,推动我县广场文化、社区文化、农村文化和老年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将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摆到更加突出位置,积极培育生产性保护的成功典型,不断推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发展。重点扶持具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场地、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加快传统手工技艺的开发,做大做强传统工艺美术产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融合,加快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民俗活动的开发,打造新的文化旅游品牌。

(三)积极开展对外交流。积极组织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到国内外展演,不断提升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要学习借鉴省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地区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夹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搞好爱国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经常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通过举办展览、讲座、学术研讨等形式,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对夹江历史文化的了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豪感。

五、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投促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广泛吸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县财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100万元,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良性投入机制。建立对列入县级及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研习基地给予传习活动补助的鼓励机制。

(三)提高队伍素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采取积极措施,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人员参加省内外举办的培训,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培训,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营造良好氛围。文化部门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各种节庆活动,认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介,多途径、多形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省、市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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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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