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6-19 字体:[]

夹府办发〔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夹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夹江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夹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五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轻微食品安全事故(V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危害特别严重的、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县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在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县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涉及乐山在内的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病患人数达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县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省级个别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市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本县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5 轻微食品安全事故(V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小,仅对本县较小区域一定人群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由相关食品环节监管部门会同县卫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轻微食品安全事故:

(1)病患人数在5-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县政府认定的其他轻微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会同县卫计局及县级相关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特别重大、省重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办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轻微食品安全事故,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涉及部门会同县卫计局、所在乡镇或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属地管理依法处置。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指挥部设置

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在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人民法院、县经信局、县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等部门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临时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一旦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室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报告等;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2.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县政府应急办  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工作;加强事故预防、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应急管理督查等。

县食安办  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收集并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向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及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等。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环节、农村群体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改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项目管理,参与事故后期的有关恢复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现场保护;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卫计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源学检测和病因及危害因素的分析;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编报。

县农业局 负责农产品种植、禽畜养殖、水产品养殖、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粮食局 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训养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商务局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及市民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旅游局  负责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交通畅通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县环保局  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指导、协调污染处置。

县民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县人民法院  负责指导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县经信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电力、成品油的组织、供应工作。

县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检测检验机构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检测检验工作。

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为主,制定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致病原因调查。

(4)检测评估组。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县食安办牵头,县卫计局、县农业局配合,组织县疾控中心、相关医疗机构、相关食品检测机构专家组成,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指挥部下一步措施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级有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和参与,在事故发生后,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根据情况需要由指挥部组织,从县应急办、县卫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抽调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卫计局、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应急救援工作应当迅速启动,开展医疗救治、技术鉴定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人员保障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部门、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和调配。

3.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采集样本,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5  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3.6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3.7.1 宣传和培训

县级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适时根据预案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县食安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卫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由县食安办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县卫计局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能职责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县(区、市)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县卫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卫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安办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全面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I、II、III、IV、V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相关食品环节监管部门组织实施。IV以上应急响应,县政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计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县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待查明导致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及时报告市食安办,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指挥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其中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要同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管理。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演习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4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引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预案所称食品,包含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8  附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事故报告、预警发布、预案启动、新闻发布等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见附录1—4)。


附录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县、乡、村等详细地点)

事故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附录2: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基本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预警级别

4.预警范围

5.发布单位

 

附录3:

预案启动格式

 

1.信息来源

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5.预案类别

 

附录4:

新闻发布内容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国家领导人或省、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4.下一步工作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索引号: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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