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2017年2月7日
夹江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规范农村敬老院管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农村敬老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鼓励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关心和资助敬老院建设发展。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坚持尊老、爱老、敬老的办院宗旨,坚持爱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农村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民政局批准。
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敬老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敬老院的管理应纳入乡镇日常工作,并落实专门的分管领导。
第二章供养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以供养农村特困对象为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代养老人比例不得高于院内床位数的10%)。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代养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全额返还,收入超成本部分用于改善供养人员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奖金、补贴。
第六条农村特困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七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参照城市低保“三无”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九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特困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创收养院,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安排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宗旨和工作方针,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经敬老院全体院民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院民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卫生,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二条院民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第十三条院民生病,院方应及时送医治疗。院民住院治疗应在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敬老院方应有专人与医疗机构确认、登记:病因、住院天数、医疗救助金额,定期与民政部门核对救助支出。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院民健康档案。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去世后院方要与院民原户籍所在村协同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四条适当组织院民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院民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十五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敬老院的资产管理主体。
第十六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创办院办经济,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并结合实际适当给予奖励补助;院办经济收入归敬老院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生产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敬老院所在乡镇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开展的院办经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十七条敬老院资金由所在乡镇管理,实行报账制;会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管理制度办事,遵守财经纪律;建立保管、验收制度,票据须经管委会成员中2名院民核实签字经院长审核后,由乡镇领导审批后列支;对购进和支出的物资,应有购进和支出手续,做到财物清楚,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实行院务公开,资金、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院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后,其房屋、林地、承包土地等财产交集体代管。农村特困人员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四章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条敬老院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根据敬老院规模配备与实际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敬老院的特困供养对象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1。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待遇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县政府相关部门尽可能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敬老院务工人员。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的聘用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能胜任本职工作,一般为法定劳动能力阶段人员;
(二)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热情细致,愿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破产、解体企业失业人员以及“40、50”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
(四)工作人员原则上与乡镇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工作人员职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要服从管理,充分体现爱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方针;
(二)要视供养对象为亲人,关心、体贴、照料供养对象,为供养对象排忧解难;
(三)遵守院内各项制度,不谋私利,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敬老院的合法利益,确保敬老院的安全、稳定;
(五)贯彻落实各级救助政策,因地制宜,组织和带领院民抓好院办经济,提高供养水平;
(六)组织院民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供养人员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考核考评制度,一年一考评。考核考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满意率在80%以上的续聘,满意率在80%以下的原则上予以解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敬老院供养资金、工作人员工资等相关经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敬老院须向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工作人员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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