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夹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夹江县小微企业发展,解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平台,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夹江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夹江县助保贷领导工作小组全权管理县域内建行助保贷业务。助保贷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金融办作为牵头单位协调小组成员管理并促进整个业务的规范化发展。为规范“助保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夹江县助保贷领导工作小组,作为“助保贷”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在县金融办设办公室,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日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四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五条 建立助保金池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助保金池,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金融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夹江县财政投入的风险补偿金组成。夹江县财政风险补偿金首次入池人民币500万元。建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财政风险补偿金资金的10倍。
在风险补偿金因代偿后不足为剩余“助保贷”贷款余额担保时,县财政局将按照当时贷款余额的10%在3天内补缴相应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为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
第八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夹江县机关事业单位联合工会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开设专户分别存放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夹江县金融办管理。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风险补偿金专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用于“助保贷”日常业务开支。
第九条 企业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3天),建行可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建行经通知夹江县助保贷领导小组后,可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行和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各按50%进行分摊,建行向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补偿申请函,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以风险补偿金代偿其分摊的逾期贷款本息,风险补偿金不足以代偿时,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提请政府以其他资金代偿,代偿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等。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夹江辖区内小微企业池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小微企业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名录客户,“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可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三)符合夹江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如文化造纸、茶叶制造、食品加工等;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建行结合夹江情况确定);
(六)客户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愿意配合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行开展“助保贷”业务,应在建行分支机构开设一般结算账户;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八)例外情况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建行负责核准。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向建行提供其认可的、不低于贷款本息50%的抵(质)押或保证。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
单一客户“助保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对于规模较大、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经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贷款费率
建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执行。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小微企业池”中筛选,“小微企业池”可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行双方各自推荐、共同审定。
第十九条 受理准入
建行经办机构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经办机构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至少两份,一份交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一份交建行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客户调查
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调查小组,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进行实地尽职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完成后要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小组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内部贷款评审会并邀请企业分管部门局领导参加,对贷款进行评审,形成会议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意见存档留底专人保管。建行对申贷客户根据自身的贷款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偏好,结合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意见,独立进行贷前调查、授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备案
建行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建行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行经办行客户经理书面通知贷款企业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向夹江县机关事业单位联合工会委员会在建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内交存助保金。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建行经办机构组织企业按建行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
建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附贷款合同原件、助保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放款单据复印件等)。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助保金代偿
企业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3天,建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首先扣划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并向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同时由建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由财政出资补足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和建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优先补回风险补偿金,还有结余补回助保金。若有剩余再返还企业。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管理与返还机制
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当“助保贷”业务中止,出现代偿后助保金还有剩余的,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剩余的助保金。
助保金在本次“助保贷”业务合作期内不退还企业。在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续签合作协议继续进行“助保贷”业务合作,建行和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双方可协商助保金退还事宜;在协议期满后,当建行和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助保金。
第三十条 建行、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各自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助保贷”业务贷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与建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夹江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夹江县小微企业“ 助保贷”业务财政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小微企业发展,顺利推进与银行开展的“助保贷”业务,按照《夹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要求,设立财政风险补偿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财政风险补偿金是县政府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增信提供的专项财政资金,也是为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出现风险提供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资金。
第三条 “助保贷”业务财政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设立,由财政资金提供,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 “助保贷”业务财政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风险补偿后追偿回收款等。
第五条 “助保贷”业务财政风险补偿金以夹江县机关事业单位联合工会委员会名义在建行开立专户管理,仅用于“助保贷”业务增信与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除利息可用于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开支外,不得挪作他用。专户由夹江县金融办管理。
第六条 “助保贷”业务财政风险补偿金首期金额为500万元。当银行开展的“助保贷”业务贷款逾期或者预计贷款将产生重大风险时,按照银行贷款余额的50%进行补偿。补偿时间在受理银行申请后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
第七条 “助保贷”业务财政风险补偿金代偿后不足为剩余“助保贷”贷款余额增信时,县财政局将按照当时“助保贷”贷款余额的10%在3天内补缴相应财政补偿金。
第八条 当“助保贷”业务不良贷款超过5%时,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提示函提示银行暂停办理,待不良贷款率低于5%后方可继续办理贷款业务。同时组织人员与银行共同对企业进行追偿。
第九条 企业追偿资金归还顺序:首先为追偿相关费用,其次为银行剩余贷款,第三按代偿比例回补“助保贷”业务财政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归还企业。
第十条 “助保贷”财政风险补偿金务原则上补偿的贷款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银行申请“助保贷”财政风险补偿金使用提供的手续:
(一)贷款逾期的证明或者银行单据复印件(盖银行印章)
(二)贷款逾期的本息准确数据(银行单据复印件)
(三)贷款虽未逾期,但已经产生重大风险的贷款,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银行共同出具证明。
(四)银行出具的使用政府财政风险补偿金的函。
第三章 资金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对“助保贷”财政风险补偿金设立专户管理,财政负责资金的组织和协同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使用,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 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助保贷”业务的开展的情况确定财政风险补偿金使用和增加,县财政予以全面支持。
第十四条 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委托县审计局对“助保贷”财政风险补偿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制定“助保贷”财政风险补偿金运营进行总结和预算规划(次年起),向县政府报告具体的全面系统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银行签定“助保贷”相关协议。相关协议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银行提出的贷款风险补偿进行审核和具体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夹江县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夹江县“助保贷”业务要素和流程
(一)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的小企业,且由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建设银行双方推荐入池的企业。
(二)贷款额度: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三)贷款期限:助保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基于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结合企业的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
(五)还款方式:可以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六)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与政府助保金业务管理机构商定,原则上办理贷款时,企业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的2%缴纳助保金,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七)担保方式: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建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资金用途:“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
(九)助保金池:是由政府按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款业务量的10%先期投入铺底资金(“政府风险补偿金”)与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的资金池。
(十)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在建设银行专户存放,对建设银行小企业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十一)助保金:由“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以夹江县机关事业单位联合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在夹江建行开立了一个专用账户,管理助保金,助保金缴纳比例为单笔贷款金额2%,一次性交纳,循环使用。
(十二)办理流程
夹江县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推进我县助保贷业务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夹江县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朱 璋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宿庆洪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 文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艳如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金融办主任
陈 勤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瑞明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薛 冰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杜建华 县商务局副局长
王俊华 县经信局副局长
蔡德阳 县工商和质监局副局长
孙泽民 县环保局副局长
张 勇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杨志明 人行县支行行长
谢 辉 建行县支行行长
周云龙 人行县支行副行长
余文渊 建行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李艳如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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