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夹江县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成,规范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每年县委、县政府审定实施的项目(主要指县委、县政府审定实施的县本级“挂图作战”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每年县委、县政府审定实施的项目(主要指县委、县政府审定实施的县本级“挂图作战”项目)。
第二条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按照“资金池”模式运作,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因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未收回,“资金池”无剩余资金时,由县发改局向县政府报告具体使用情况,并重新申请资金额度。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由县发改局统筹安排,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
第三条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开工前相关阶段的工作。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实行借款制。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实行借款制。
第五条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由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于每年1月30日前,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后,向县发改局报送当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申请前期经费的数额、用途、预计开工时间、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县发改局根据申报报告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对未纳入年初计划,但符合申请前期工作经费条件的,项目单位拟定申请计划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后,向县发改局提交申请计划。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重大项目前期经费计划通过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发改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前期经费使用责任书(工作合同),并下达计划给项目单位。
第六条重大项目前期经费计划通过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发改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前期经费使用责任书(工作合同),并下达计划给项目单位。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计划和前期工作进度向县发改局提出拨款申请,县发改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书,县财政局在收到拨款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拨款。
第八条使用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的项目,应将下达的前期经费纳入项目投资成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内一次性归还到指定账户。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借款的,项目单位要提供无法开工或不能归还的文件依据,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核销。
第八条使用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的项目,应将下达的前期经费纳入项目投资成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内一次性归还到指定账户。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借款的,项目单位要提供无法开工或不能归还的文件依据,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核销。
第九条项目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县发改局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县发改局收回资金计划另作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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