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12-18 字体:[]

夹府办发〔2019〕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夹江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夹江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促进农村饮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乐山市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负责建立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协调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等工作,组织、指导编制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安全饮水规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从业人员培训和水质监管、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夹江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农村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技术划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等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县金融工作局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供水单位水价的指导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水价的监督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工程涉及穿越公路及沿线管网的铺设和保护工作;县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学校饮用水安全的管理工作;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县供电部门保障农村饮水工程正常用电,并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用电政策。

 

第二章  所有权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由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政府投入为辅修建的,其所有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

   (六)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移交给县自来水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

    2.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外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移交给所在镇(街道),镇(街道)应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资产管理。受益村在镇(街道)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具体管理;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镇(街道)落实一个主要受益村,落实专人负责具体管理。

   (二)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或由单位(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单位(个人)是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单位(个人)负责管理维护。

   (三)由政府补助、群众自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受益户是管理责任主体,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宣传保护水源、饮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2.依法保护饮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3.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努力满足用水需求。

    4.负责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搞好供水服务。

    5.对千人以上饮水工程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并在供水工程处树立标志牌。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护养护、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特许经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农村饮水工程建筑物及其供水管道、观测、计量等相关设施。

    凡重大建设项目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影响,或确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县水务局备案,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农村饮水工程用水户用水实行申请制度。需安装和改造的用水户,应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施工维修确需停水时,饮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饮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饮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三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提水、净水、水质检验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  水费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不得破坏。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农村饮水工程必须自水费中计提维修费,并实行专款专用,维修费用于供水设施和供水主管的日常维修。户内供水点工程维修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由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征收。水费实行先用后收,专款专用,可用于管理人员工资、供水设施和设备的更换和维修、水质检测等费用。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自主经营,按期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制度。农村饮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镇(街道)应建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对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外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在每年的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中安排不低于5%作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由镇(街道)统筹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负责进行监管。

    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由县自来水公司自行承担。

    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费由受益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水源、水厂、水池、管网及设备维修所需材料的购买。入户管道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 对不收取水费或未从水费中提取并专款专用维修费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申请维修养护资金。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供水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资金中核报,应由损坏人负责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使用维修资金应由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所在镇(街道)进行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维修项目,维修完工经镇(街道)会同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按相关制度规定申请划拨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维修养护资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各镇(街道)应严格把关,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规定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做好水源地保护区隔离防护、标识标牌和警示标志设立、水质监测、水源地环境管理等工作。公布监督报警电话,落实水源地管理责任人。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当地镇(街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夹江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水(含地表水、地下水)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对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清洗、消毒,并建立记录档案。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水务局要依托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立完善水质评价报告制度,每年制定水质检测规划和建档登记工作,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县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水质监测情况反馈县水务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私自接水窃水者、不按时缴纳水费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罚。

对私自拆迁、毁坏农村饮水工程设施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无故停水、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水质污染或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期间如有重大政策变化,则按国家政策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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