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6-23 字体:[]

夹府办发[201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夹江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细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十三五”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圆满完成。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夹江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加强项目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夹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总体规划制订、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实施方案执行落实、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项目检查验收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和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负责宣传发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计划管理、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工程质量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安置模式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是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和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模式为集中安置和自主分散安置。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乡镇主导、农户自主,宜聚则聚、宜分则分。 

  (一)集中安置。乡镇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幸福美丽新村综合体”或乡镇统一规划的聚居点集中居住,原则上可采取统规联建、统规代建或统规自建方式。 

  (二)自主分散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集中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指导、协助搬迁户自主选择地点,进行分散插花安置。安置地尽量选择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室)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并按农房建设基本程序进行报批建设。乡镇要指导分散安置户从县住建局制定下发的《易地扶贫搬迁户施工图图集》中选择户型设计方案建设。 

  (三)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的特殊人群,可根据本人意愿,动员其纳入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 

  (一)不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的。 

  (二)不按图施工,质量安全无法保障的。 

  (三)不遵守国家政策,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25平方米,户均自筹超过1万元的。 

  (四)不愿意腾退拆除原住房复垦的。 

  (五)已享受幸福美丽新村、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搬迁等财政补助的。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依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户主申请。农户填写《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申请表》,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级初评。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民主评议确定初选搬迁对象名单,经村委会和驻村干部核实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本乡镇搬迁对象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报县扶贫移民局。 

  (四)县级审定。县扶贫移民局审核乡镇上报名单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公示。 

  (五)签订协议。农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乡镇与搬迁对象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协议书》,明确安置方式、建房面积、开竣工时间、拆除原有房屋和土地复垦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搬迁对象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个别调整的,须按照申请程序进行调整,县扶贫移民局备案存档。 

  第三章项目前期准备 

  第九条各乡镇根据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搬迁对象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制定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搬迁计划、搬迁建设规模及资金筹措、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及资金筹措、进度计划、后续脱贫工作措施、其他保障措施、搬迁人员名册、配套设施项目明细表等。并抓紧开展项目建设相关的规划选址、设计、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各乡镇实施方案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查批复,做到“一个乡镇一个年度一个实施方案一个批复文件”。 

  第十条 涉及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的乡镇要在实施方案中单列章节进行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概算、资金筹措、建设方式、项目建设清单、搬迁人员名册等。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用项目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符合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规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不满足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规定条件的,按政府投资工程公开招标比选程序确定,工程建设单项投资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对重大工程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已组织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涉及的道路、供水管网、水利等项目建设方案需报县交通、农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县住建局负责集中安置区(聚居点)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增减挂钩等项目,县交通局负责村道、桥梁等项目,县农业局负责社道、产业道、提灌站等项目,县水务局负责饮水管网、沟渠和山坪塘整治等项目,县卫计局负责医疗卫生等项目。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搬迁户新建住房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安居型为主。住房建设按照统规联建、统规代建或统规自建的方式进行,严格完善相应农房审批手续。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精神,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5人及以上多人户住房建设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风格要与当地幸福美丽新村设计风格融为一体,彰显地域特征、传承人文风情、挖掘文化元素。自主安置住房应体现美观、适用、简洁。

  (三)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集中安置点应由专业机构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民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标准,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为帮助易地扶贫搬迁户选好户型、建好房子,县住建局负责向各乡镇提供《易地扶贫搬迁户施工图图集》。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则上从县住建局提供的住房施工图集中选用适合的户型,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照图施工。 

  (四)住房应功能齐全,符合贫困户脱贫摘帽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由县发改、扶贫移民、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县级督导组根据工作职责,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施工和资金使用等实行全过程监管,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住房超面积、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程序不规范、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立查立纠。各乡镇、村组要加强日常监管,安排专人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做好督查记录,建立督查台账。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县政府将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有关项目建设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对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的有关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公告公示。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完工后,实行分级、分类逐项全面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均建设面积不超25平方米、户均自筹不超1万元、旧宅拆除及土地复垦等政策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技术规范达标情况;项目效益及后续管理制度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 

  (一)农房项目验收。先由乡镇牵头,组织乡镇、村等成员单位和人员组成的乡镇级验收工作组逐户进行现场验收,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住建局,申请开展县级验收。县级验收由县住建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组成县级验收工作组逐户进行现场验收,全面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形成书面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二)配套设施项目验收。配套设施项目验收实行三级验收。 

  一是乡镇自查验收。由各乡镇牵头,组织乡镇、村人员组成的乡镇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县级技术质量验收。同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主要内容见第十八条四款规定)。 

  二是县级技术质量验收。县级技术质量验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业主乡镇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开展复验工作。县级验收工作组填报的项目验收表、验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格式。 

  三是县级综合验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扶贫移民、财政、交通、农业、水务、国土、卫计和益鑫公司共9个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县级综合验收工作组,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易地搬迁配套设施项目逐一开展检查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为:乡镇自查验收和县级技术质量验收情况;项目形象进度、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资料归档情况等。验收组根据资料检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乡镇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搬迁户“一户一档”、配套设施项目“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一)县级档案主要内容:1.政策性文件(包含中、省、市、县相关政策资料);2.各级年度搬迁计划相关资料(包含动态调整相关资料、《当年搬迁对象花名册》和《提前实施搬迁对象花名册》);3.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相关资料(包含选址勘查、安全隐患排查、招投标、户型图纸等相关资料);4.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有资质的县级施工主体);5.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按住建部门相关标准);6.资金管理相关资料(包括资金承接、划拨、协议等相关资料);7.政策宣传相关资料(按常态化培训机制的相关要求);8.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相关资料(包含督查通报、整改情况等相关资料);9.后续脱贫发展(结合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相关资料);10.其他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料(包含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及其他相关资料);11.督办项目档案(督办项目基本情况、督办举措、重大进展、工作成果等)。 

  (二)乡(镇)、村级档案主要内容: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定的程序及相关资料(结合脱贫攻坚精准识别资料,包含会议记录、公示图片等资料);2.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农户信息汇总表;3.项目建设相关资料;4.住房建设施工安全责任书;5.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巡查记录;6.培训会议记录;7.统一设计户型图纸;8.本乡(镇)或村《当年搬迁对象花名册》和《提前实施搬迁对象花名册》;9.建房补助资金到户到人相关证明及台账;10.户均自筹不超一万元相关证明材料;11.后续脱贫发展(结合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相关资料);12.其他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料。 

  (三)搬迁户“一户一档”主要内容: 

  建房搬迁农户:1.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表(可结合国网系统、“六有”平台、一户一卡);2.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自愿申请相关资料(包含申请书,村、乡(镇)审核内容,并附搬迁前照片、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补助与自筹相关资料);4.搬迁农户建房承诺书;5.建设住房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相关资料(规划选址、用地批复文件);6.建设施工安全责任书;7.建设住房安全认定资料;8.新建住房相关资料(包含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25平方米的佐证资料,建设过程及竣工照片);9.住房建设验收相关资料(必须按住建部门标准验收);10.拆旧复垦情况及相关照片资料;11.搬迁户脱贫发展措施及落实情况(结合脱贫攻坚中精准扶贫、精准退出相关资料);12.其他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料。 

  购房搬迁农户:1.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表(可结合国网系统、“六有”平台、一户一卡);2.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自愿申请相关资料(包含申请书,村、乡(镇)审核内容,并附搬迁前照片、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合同;4.房屋产权相关证件或房屋备案表;5.付款依据及纳税票据;6.新购住房相关资料(包含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25平方米佐证资料,购房前、后照片);7.搬迁户脱贫发展措施及落实情况(结合脱贫攻坚中精准扶贫、精准退出相关资料);8.其他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料。 

  自愿放弃搬迁农户:1.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表(可结合国网系统、“六有”平台、一户一卡);2.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自愿申请相关资料(包含申请书,村、乡(镇)审核内容,并附搬迁前照片、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自愿放弃申请书及乡(镇)、村审核意见;4.承诺书;5.相关会议记录(村或乡镇);6.其他相关资料。 

  (四)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档案主要内容: 

  1.实施项目的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2.各项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图片、声像材料等;3.项目立项文件、财政预算评审意见、招标比选资料、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或审计决算报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资料;4.制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签订的责任文书、项目建设的会议记录及总结、宣传报道资料等;5.各阶段公示公告资料、照片。 

  第六章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凡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经批准搬迁的农户,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建房补助标准为:1人户补助3万元,2人户补助5万元,3人户补助7.5万元,4人户补助10万元,5人及以上多人户补助12万元。 

  第二十条凡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经批准搬迁的各类农户,还可享受以下配套政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与管理。保留搬迁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 

  (二)林地处置与管理。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迁出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确权发证的承包林地,继续归搬迁户承包经营。 

  (三)给予流转土地支持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和林地经营权,集中连片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的,积极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森林抚育等项目资金给予支持。 

  (四)户籍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原则上在新居住地上户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社区管理,在社保、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资本金(包括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信贷资金和农户自筹组成。中央预算内资金按《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管理,用于搬迁户建房补助;其余资金按照《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102号)和《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川发改赈〔2016〕415号)规定执行,严格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下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实行报账制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财务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县财政局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核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县政府授权夹江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承接上级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报账工作,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按资金性质,分账户核算管理。县发改局、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审批使用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审核审批,以乡镇为单位,由农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逐级审定后拨付资金。 

  (一)农户建房补助资金。建房补助资金按建设进度进行拨付。住房建设启动后,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建设过程中,按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补助资金;住房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的中央资金部分,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到乡镇,由搬迁户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搬迁户账户。补助资金的平台资金部分,由搬迁户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登记造册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平台资金部分拨付到搬迁户账户。对没有自主建房能力,由乡镇或村实施代建的搬迁户,补助资金可直接划拨到建房施工单位,但必须有搬迁户户主或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加盖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乡镇要密切关注已拨付补助资金的搬迁户,安排专人开展跟踪督查,确保资金使用、建房质量和政策执行符合规定。 

  流程为:搬迁户建房启动后提出申请,填报乡镇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所在村审查→乡镇审核同意,划拨中央资金部分的30%到搬迁户“一卡通”账户或项目施工单位。同时,登记造册填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资金拨付花名册》,申请划拨平台资金部分的30%→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审查→县政府审定→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补助资金的平台资金部分直接拨付到搬迁户“一卡通”账户或项目施工单位。在建过程中和验收合格后的资金拨付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二)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类采取“先建后补”、“进度划拨”方式拨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县政府审定后,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1.属民办公助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建成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财评结算或审计决算确认金额扣除5%工程质保金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保金。 

  2.属工程发包项目,采取“进度划拨”方式拨付补助资金,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正式开工时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工程建设期间按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建成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财评结算或审计决算确认金额扣除5%工程质保金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保金。 

  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将工程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流程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报乡镇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乡镇审核,登记造册填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明细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县政府审定→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地勘、设计和监理等资金拨付申请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监测台账》,如实反映易地搬迁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等。夹江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监测台账》,每月分类、分乡镇汇总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领导小组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对任务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纳入当年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第八章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摸底调查阶段。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每年第四季度深入开展摸底调查,乡、村、组逐级进行评议、审查和公示。完成下年度搬迁对象的摸底调查和审查,做好搬迁对象的意愿确认和搬迁对象与脱贫攻坚“六有”信息平台的对接。 

  第二十七条审定开工阶段。1月-3月,县扶贫移民局完成全县本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审查,报县政府审定。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县级年度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乡镇报批年度实施计划,全面启动住房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加快建设阶段。4月-9月,乡镇加快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和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进度。7月,乡镇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全面完工,具备入住条件。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基本建成。9月,乡镇搬迁对象全部完成旧房拆除和复垦,相关配套设施全面建成完工。 

  第二十九条自查整改阶段。10月,乡镇完成搬迁住房和配套设施项目的自查、整改和乡镇级验收工作,落实好搬迁户的产业、就业等后续脱贫措施。同时,完善乡镇党委、政府档案资料、农户“一户一档”和配套设施项目相关资料,作好迎接县级验收准备。 

  第三十条检查验收时间。11-12月,全县完成搬迁住房和配套设施项目县级验收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做好迎接省、市、县专项检查准备。县审计局启动本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审计工作。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建立县级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具体为: 

  县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牵头编制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批乡镇实施方案,落实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资金等工作。 

  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县发改局统筹、协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责确定“十三五”和年度搬迁规模,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精准识别,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申请审批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协议书》;负责做好易地搬迁户相关情况的台账管理,完成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六有”平台系统信息录入,指导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六有”平台系统信息标注、精准录入;负责易地搬迁户的后续脱贫,并围绕易地搬迁实施其他扶贫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筹措、监督和管理,做好专项债券和地方债券的衔接工作,优先安排涉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预算评审或结算评审。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监测台账》,会同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对搬迁住房选址、建设的指导,指导乡镇进行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制定下发《易地扶贫搬迁户施工图图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制定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程序化管控方法。具体承担搬迁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要会同乡镇政府,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切实履行搬迁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牵头全县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搬迁住房的县级验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及土地调规、报批工作,督促指导集中安置点开展地灾评估,监督旧宅基地复垦,组织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复垦验收等工作。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有机结合,做好土地整理项目方案审查、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县委农办结合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指导乡镇规划实施集中安置,统筹推进集中安置区(聚居点)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饮水、管网建设工程、沟渠、山坪塘整治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监管和竣工验收,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饮水工程,解决搬迁户饮水问题,指导安置区供排水项目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村道、桥梁、集中安置区道路等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监管和竣工验收。 

  县审计局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做好产业规划,负责涉农项目的争取和实施,指导好搬迁户发展产业,优先安排安置区农业项目,负责社道、产业道路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监管和竣工验收。 

  县教育局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在迁入地就近入学并提供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县卫计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医疗保险、卫生政策转移接续工作,负责卫生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监管和竣工验收。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优先安排迁出区退耕还林项目。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易地扶贫搬迁户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户户籍相关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户社会保障、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和搬迁户就业指导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项目工程发包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县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接省易地扶贫国农公司和经办银行贷款工作,设立扶贫资金专户,按照资金性质,分账户核算管理,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监测台账》,每月汇总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负责指导乡镇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夹江供电局、乐电夹江公司负责做好安置区用电保障和农村电网改造及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西部瓷都网站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重点是搬迁对象、工程进度、建设质量、资金投向、公告公示等。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度实行定期报告制,各乡镇根据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阶段性工作要求,定期报告搬迁户住房建设、配套设施项目进度。 

  第三十三条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乡镇和部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履职情况、廉洁搬迁情况的监督监察工作。 

  第三十四条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夹江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夹府办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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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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