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6-28 字体:[]

夹府办发〔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夹江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夹江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夹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条 本县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新增或者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应当同步开展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

第五条 县水务局应当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

供水单位应当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生物或者物理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和视频监控全面覆盖;河湖型水源地还要设置拦油带或拦油浮筒。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实时掌握标识和其他设施破损和丢失情况,并及时修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标识、隔离设施和监控设施。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全封闭管理,除供水单位和水源保护管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属地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和现有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 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而无法避免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应当建设独立控制取水的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十 有关乡镇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发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和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水质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 县水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

(二)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水量宏观调控;

(三)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四)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水厂出水水质开展检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不少于一次水质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源地水质信息;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水质监测。

(二)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建立巡查台账;

(三)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年度评估;

(五)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 县农业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乡发展规模;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用户水龙头水质开展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

第十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十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采矿等活动。

第二十 县林业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上游区域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两岸纵深1000米陆域的绿化工作,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建设弃土管理及交通建设中的生态修复。

第二十 县公安局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划定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禁行和限速标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 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有条件的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控,确保供水安全;

(二)建立水质水量检测体系,实时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水务、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三)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 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乐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夹江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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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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