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夹江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夹江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行权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发〔201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行权平台是指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构建的省、市、县三级运行系统。主要包括:行政职权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
第四条行权平台的运行工作应遵循“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以“法治、效能、廉洁”为总基调,确保行权平台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统筹管理全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
(一)县政府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安排,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情况的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县信息中心(县电子政务办)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系统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组织县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系统建设及运维工作。
(三)县监察局负责全县行政事项风险点、监察点审核,协调指导监察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县政府法制办、县委编办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行政权力目录的清理、动态调整、规划、指导及法制监督。
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行权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部门,应该分解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职权,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及时修订。
(二)审核确认行政权力和运行流程。
(三)设置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廉政风险防控点和 监察点。
(四)进行行政职权目录中权力事项的全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五)对权力事项公开和运行情况实时监察,定期出具电子监察报告。
(六)受理电子政务大厅的申请、咨询、投诉、举报。
(七)进行行权平台技术维护和基础数据维护,包括定期检查网络安全、主机运行状况,调整用户权限,收集和解决行权平台使用问题。
(八)做好与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所有非涉密行政权力全部列入行政职权目录,实施规范化管理,未进入行政职权目录的非涉密行政权力不得再行使。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不进入行政职权目录。
第七条 各行权单位配备专门的行权管理人员及部门管理员。主要负责本单位内部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县信息中心(县电子政务办)应指导监督平台应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采取严密措施,做好行权平台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九条 县级行权平台使用统一软件,采用全省顶点分发方式统一维护升级,各使用单位、使用人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数据库和运行产生的数据。如有修改需求或建议,应向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申报,统一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及技术应用。
第三章 动态调整及审核确认
第十条 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对相关行权部门行政职权目录所作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其他变更。
第十一条 行权部门调整行政职权目录,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职能调整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向县法制办提出书面动态调整申请:
(一)明确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增加行政权力的,按照权力分类填写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变更行政权力的,填写原权力名称、调整后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取消行政权力的,填报拟取消的权力名称、类别及取消的依据或理由。
(二)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增加、变更行政权力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较原则的,按照合法、简易的原则和有关工作程序编制。
(三)建立自由裁量标准。增加、变更行政权力,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具体的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法制办会同县委编办提出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的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征求县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职权目录调整审核确认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之日起10日内,行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认意见和行政权力编码规则,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县法制办和县委编办应当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章 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的主要任务有:
(一)监督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过程中的工作效能和依法规范情况;
(二)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投诉。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系统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监察局对县级行权部门电子监察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 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负责人负责所在单位电子监察管理,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及时协调和处置出现的预警提醒、异常、违规事项,查明原因、纠正偏差。
第十七条 县监察局和各行权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监察台账,电子监察员要做好监察数据信息记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按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和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履行电子监察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对出现的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异常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供监察人员查阅或复制;
(三)责令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停止违反纪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提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权力事前信息公开情况的监察:
1.根据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有无应纳入而未纳入网上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
2.有无应公开而未公开现象,公开目录、内容是否完整一致;
3.信息生成公开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信息变更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超时限现象等。
(二)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过程的监察:
1.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行政权力执行主体和人员资格是否具备合法性;
3.行政权力运行环节有无超过法定时限或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
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中是否出现环节违规回退;
5.行政权力行为的决定环节,是否上传主要证据材料(视频、音频、照片、文档等),是否出现主要证据缺失或更改;
6.作出某项行政权力决定时,是否准确填写相关依据;
7.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标准和轻重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定性)、裁量等级细化的处罚基准档次,对应相应的裁量标准;
8.处罚执行情况与形成的处罚决定是否一致,相关处罚执行凭据是否上传;
9.行政权力行使中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三)对行政权力行使事后的监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满意,对行政申(投)诉、行政复议等处理是否适当有据。
第二十条 县监察局和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应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电子监察。
(一)视频监察。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开展视频巡查,重点监察各部门窗口人员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
(二)数据监察。通过数据监控平台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察,出现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县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行权平台巡查2次以上;
2.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应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察。
(三)回访监察。通过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使行政权力过程等情况;通过电子政务大厅收集行政相对人对行使行政权力的满意度测评。
(四)抽样监察。适时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分析,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和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应对电子监察系统生成的各类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局要定期收集本级电子监察相关数据和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异常、违规事项及处理情况。形成电子监察工作通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及相关部门领导参阅。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专人专管,杜绝监察信息外泄;复制下载相关数据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和传播电子监察系统数据、视频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不得违规进行对外宣传和对外提供信息;重要数据资料的删除、修改必须报省监察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监察机关督查督办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情况复杂的,经县监察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行权部门要对行政职权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完善、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调整职权目录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信息中心(县电子政务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编办负责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联合督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诫勉谈话: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或者行政权力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对外行使的权力事项与行政职权目录不一致的;
(三)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机构职能调整,行权部门未及时申请动态调整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五)录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内部流程图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一致,或者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六)应在网上运行的案件,但未网上运行的;
(七)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实施主体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县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行权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信息中心(县电子政务办)报送上年度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情况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信息中心(县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