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2017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5-19 字体:[]

夹府办发[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2017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结合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人员、装备、物资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突发性地质灾害一旦发生,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夹江县2017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四川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体系。 

成立夹江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袁月任组长,副县长胡超、人武部部长陈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政府新闻办、县防震减灾局、武警夹江支队、县消防支队、县供电局、乐电夹江分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县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协调、调度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职责任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 

县监察局: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应急防治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灾民转移安置、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破坏。 

县住建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为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器设备;确保道路通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县水务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并做好受灾区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农业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后的农业恢复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县商务局: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须品供应保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调查处理因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预防和控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重点加强对易发区域的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媒体协调。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调度指挥、处置监督和督促检查;负责险情灾情上报工作。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区域的地震信息。 

县武装部:协调组织驻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支队:对可能引发的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火灾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并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县供电局、乐电夹江分公司: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县电信夹江分公司、移动夹江分公司、联通夹江分公司: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各项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灾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务、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部、省、市、县和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巡查制度、险情报告制度和重大天气的预警预报制度。有关乡镇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编制防御预案,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将“一表两卡”、疏散线路图张贴到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住户墙上;落实监测人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实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灾情(险情)危害(威胁)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分为4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情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不同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特大型、大型、中型要按速报要求同时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乡镇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政府要在省、市政府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抢险救援程序 

(一)一旦发生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并根据不同灾害类型采取相应救援措施,不得拖延、推诿,要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减少灾害损失。 

(三)发生灾害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现场抢险,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立即组织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生命财产安全; 

2.迅速查清灾害源,并对可能发生的继发灾害和可能发生的后续灾害做出判定、预测; 

3.对于灾害对人体、土壤、水源等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消毒等防范措施。 

4.对灾害发生点进行监测。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应急防治和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二)应急技术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知识的宣传,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三)应急物资保障。 

县经信、民政、商务等部门及各乡镇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乡镇每年对预案进行演练,提高队伍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五)宣传和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八、新闻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新闻信息由县政府负责对外发布,县政府新闻办按《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九、恢复重建 

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质,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十、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查找事件原因,邀请专家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整治方案。 

十一、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秩序维护、事故调查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必须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十三、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称之为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物质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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