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十八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6-0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第十八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县政府《关于印发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夹府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第十八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夹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县委议事规则》,结合夹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于宪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勇于担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县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八条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第三章 政府决策规定 

第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请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法无授权不能为、法定职责必须尽”。 

第十四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其执法主体负责。

第十八条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两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第十九条规范行政许可,高标准运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规范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均应通过媒体及其他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会议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依法应当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和群团组织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县直有关单位、各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按《夹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执行。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需要由县长确定。县长出差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上报县政府的重要请示、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二)审议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政策,以及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合同; 

(三)审议新制定或修编的重要规划、政府性投融资计划; 

(四)审议决定直接或间接涉及财政资金安排、国有资源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以及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 

(六)审议决定县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及副县长提出并经县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七)审议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 

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和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研究室、县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与议题相关的部门、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书面批示提出,报县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会议议题和上会材料于会前印送政府班子成员。不搞临时动议,会前不报议题或不按时印送材料的,原则上不上会。会议纪要由政府办专人记录并起草,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后送县长签发。 

(八)县政府副县长负责对常务会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并向县长汇报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向县政府常务会汇报。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常务会、常委会决定。 

(九)县政府督查室对常务会议定事项进行督查,每半月汇总一次,向县长和副县长汇报。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会议。召开会议应确有必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提高会议实效。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对于涉及部门具体业务工作或者各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的会议,由牵头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通知并负责会务工作。 

第六章公文审批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合法合规、确有必要、切实可行。 

除密级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权限和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按规定应当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等其他决策程序的,按程序办理。 

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乡(镇)职权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采取联合行文、会签、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报县政府审批;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严格公文前后签发。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副县长签发各自分管领域内的二三类会议通知、政务督查通报、工作会议议事纪要、以县政府办名义上报的单项工作情况报告、以县政府办名义下发的工作安排部署类文件等事务类公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可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内部日常管理文件、机关事务管理、政务督查通报、工作情况通报等事务类公文。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且无新规定,或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意见,或已开会部署,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县政府办发文。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七章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第三十一条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县委确定的原则执行。能进行整合使用或需要再分配的专项项目资金(以批次专项为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整合或再分配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原则上,50万元以下(含)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200万元以上,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财政追加资金审批,严格执行《夹江县县级专项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 

一次性安排县级专项资金追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支出,由县长审定。 

一次性安排县级专项资金追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的支出,由县政府常务会决定。 

3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常委会决定。 

第八章 政务活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夹委发〔2016〕9号文件精神,规范县领导出席各类政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未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三十五条规范外出考察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外出考察。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外出考察任务。对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第九章 绩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政务督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对《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县委、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实行县政府领导同志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重要建议提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政务督查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一章行政监督规定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在县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书记县长信箱、县长热线、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反馈。 

第十二章 作风建设规定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对县政府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沟通,在县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进行外事活动,严格按夹江县有关外事规定的要求办理。副县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每人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90天,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本规则由县法制办负责实施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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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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