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关于激励支教教师和边远山区教师的实施意见》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关于激励支教教师和边远山区教师的实施意见
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鼓励教师到山区(华头、歇马、麻柳、龙沱四乡镇)从教,推动我县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教 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 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意见》(教人〔2006〕2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激励教师扎根山区工作热情,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照顾山区、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突出实绩、注重质量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三、范围对象
我县在山区工作的教职工;城区、坝区、丘区到山区支教的教师;援助藏区教师;支援“三县一区”(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的我县在编在岗教师。
四、激励办法
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现行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之外,全县另设立中、高级激励性教师岗位。竞聘上岗者享受相应的岗位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对扎根山区工作的教职工提高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
五、具体措施
(一)提高山区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鼓励教师扎根山区工作,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对在山区工作的教职工提高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
1.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以岗定补”。结合教师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实行山区教师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等现象,严格落实“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明确山区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是针对山区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动取消。
2.提高山区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由现有山区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补贴”400元/人·月的基础上提高至600元/ 人·月,在绩效总量中列支。
3.坚持阳光操作。对山区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每年审核一次,各校要对补贴享受人员、人数、发放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二)实行岗位等级提前晋级制度
1.建立城区、坝区、丘区超编学校教师到山区支教制度,服务期三年。支教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如符合岗位晋升条件,支教工作开始后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如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跨越了职称等级的,且三年内未取得相应的职称任职资格,则在回校后降回原岗位等级,不计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满三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回校后可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但不能突破学校所设岗位的同级最高档。以上岗位可不受学校岗位数额限制,由县教育局和人社局单独建立台帐核定,回校后须参加本校岗位等级竞聘的教师由该台帐返回学校台帐予以 正常管理。
2.鼓励教师长期在山区任教,对在山区工作至退休的教师, 如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在退休前其岗位等级可不受本校岗位数额限制,晋升至本校设定的同级最高档,其相应的岗位等级工资, 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入退休费。
3.对援助藏区教师,支援“三县一区”教师,如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第一年即可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但不能突破学校所设岗位的同级最高档。以上岗位可不受学校岗位数额限制, 由县教育局和人社局单独建立台帐核定,回校后须参加本校岗位等级竞聘的教师由该台帐返回学校台帐予以正常管理。
(三)设立激励性教师职称岗位
1.对于到山区支教的教师,可用激励性教师岗位指标予以解决其教师职称。符合相应职称任职条件前提下,工作表现优秀的,两年后可参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资格后,按相关程序聘用到相应职称岗位。以上人员由县教育局和人社局单独建立台帐核定。
2.对山区学校,在职称指标核定时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在山区工作的教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满15年,且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教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3.对支援“三县一区”工作受到乐山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教师和援助藏区教师,符合相应职称任职条件前提下,回校后可不受本校岗位数额限制,参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资格后,按相关程序聘用到相应职称岗位。
以上人员由县教育局和人社局单独建立台帐核定。
六、支教教师管理
(一)支教教师的选派。支教教师的选派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的学科、学段、年龄、职务职称等要求和受援学校需求, 选派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观念强,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 具有奉献精神的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
(二)支教教师的管理。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按受援的制度和考核办 法进行管理。
七、相关政策
(一)对享受山区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教职工,在离开山区工作岗位后,次月起取消山区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
(二)各校(单位)对激励性教师岗位七级、十级竞聘上岗人员,按国家同类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激励性教师岗位受聘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工资待遇。
(四)享受激励性教师岗位待遇人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从次月起取消执行相应岗位等级待遇。
1.对支教工作敷衍塞责、教育教学成绩差、受援学校对其评议差。
2.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3.有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乐山市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情节严重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法律法规处理的。
(五)鼓励城区、坝区教师到山区支教,县教育局组织相应学校根据缺科情况选拔支教人员。
(六)对到山区支教的教师享受相应山区教师“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
(七)本实施意见从2015年1月起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夹江县教育局、夹江县财政局、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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