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政府顾问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8-24 字体:[]

夹府办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政府顾问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夹江县政府顾问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发挥政府顾问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辅政作用,规范政府顾问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选聘管理,结合夹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夹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政府顾问和夹江县决策决咨委员会委员的遴选聘用、工作方式、权利义务、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和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是指县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的县政府顾问、县政府决策决咨委员会名誉主任及委员(以下简称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

第四条  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组织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条  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可以决定邀请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二章  遴选聘用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遴选和聘用应当遵循开放、择优、适用、自愿和动态的原则。综合考虑选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结构、所在地域等因素。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心社会事业、支持夹江发展、自愿并方便为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在所从事的领域或行业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水平或管理水平;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一年。聘期届满后,县政府根据需要及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主要采取定向遴选方式进行,也可以公开遴选。

定向遴选是向县政府重大决策所涵盖的主要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发函邀请。

公开遴选是向社会公告遴选条件,由部门或单位推荐,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择优聘用。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推荐。通过国家、省市人才机构和县级用人部门引荐、上级政府推荐、知名人士介绍、各级领导举荐、专家自荐或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被推荐人员;

(二)审核。由县决咨办会同主管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任建议人选;

(三)审批。由县政府对拟聘任建议人选进行确认;

(四)颁发聘书。以县政府名义向确定聘任人员颁发聘书。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施行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通过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县决咨委全体会议、县级专项会议、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活动,或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委托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开展咨询、研究和论证活动。

第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和县决咨办收集汇总后,以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意见书的形式,按政府工作程序和规则报县政府。

第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建议;

(四)认真、细致、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五)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六)按时参加县决咨委安排的活动,不无故缺席;

(七)不得以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名义对外宣传,从事商业活动;

(八)未经许可不得以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名义披露、泄露政府信息;

(九)不得利用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职责权利义务和待遇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工作职责:

(一)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对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及对策措施;

(三)对我县重点行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四)宣传介绍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和投资环境,为我县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五)应邀到我县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或技术讲座、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获得与咨询、评估、论证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与咨询、评估、论证项目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咨询、评估、论证项目有关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支持;

(四)获得与所承担咨询、评估、论证项目的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认真、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论证;

(二)对所主张的咨询、评估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相关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县决咨委及其办公室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

第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报酬待遇:

(一)根据工作情况,县财政给予政府顾问、决咨委员工作津贴补助。

(二)为我县作出突出贡献或提出重要建议、解决重大难题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支付工作经费或薪酬。

(三)特邀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活动,享受相应礼遇。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  县决咨办和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为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的,应当主动辞聘。

第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予以解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刑罚、处分或剥夺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荣誉称号、行政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有损害我县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聘任、经费预算及监管、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综合考评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县决咨办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二十  政府顾问和决咨委员的工作津贴补助、报酬和差旅费纳入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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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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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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