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近年我县文物盗窃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属地管理主体不明确,行政执法队伍监管不到位,这些都严重危害我县文物安全。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为牢固树立保护文物就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我们要完善文物安全保障机制,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下决心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经县委政府决议,就我县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明确文物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文物点行使日常管理责任。各乡镇要将文物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文物安全工作机制,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乡镇辖区内文物点无权属或使用人的,乡镇要落实专人看管,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依照要求完善相关文物安全预案及保护设施。有权属和使用人的,要行使监管责任,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明确文物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本着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有使用单位的文物,由使用单位负责文物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逐级落实专人看管,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依照要求完善相关文物安全预案及保护设施。
(三)明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相关规定,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辖区内文物行使监管责任。督促文物管理和使用单位履行其职责,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报县委政府通报批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助纪检部门开展法人违规行政责任追究;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配合安防、消防等部门开展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县政府与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实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要逐级落实村(社区)、社文物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要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到岗到人。
(五)文物安全经费保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将文物安全保障经费纳入本乡镇和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文物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看管人员工资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维护工程须拟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发改、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提高文物安全综合保护能力
(六)完善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专人日常看管,看管人员配备相应安防器械,重要地段安装监控设备,同时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确保达到人防、技防标准。
(七)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与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联网工作,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配合公安部门最快时间追回被盗文物。积极应对新闻媒体,减低社会负面影响。
三、加强日常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八)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检查和巡查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落实的文物看管人员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要将文物防盗、防火、防雷等隐患作为排查重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每月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每年至少展开一次文物安全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文物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加大管辖区域内的文物安全检查及监测工作。
(九)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宗教、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合作,建立长效机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从事文物经营的行为;严厉惩治未批先建,损坏文物主体,破坏文物建设控制范围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规行为。
四、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十)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担负起全县辖区内文物执法、宣传及保护工作。定期开展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人和看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县文物管理与执法的综合能力。个别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重点加强保护。
(十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行式,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同时应加强管辖范围内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引导社会群众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鼓励民间组织、文物爱好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二)加强督察,严肃追责。县政府将加大对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县政府督办重要事项。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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