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7〕67号
县级有关部门:
《夹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重新修改完善,报请县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2月13日
夹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发〔2006〕16号)、《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06号令);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8〕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政府,其规模由县政府确定。用于调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本着节约费用的原则,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的规模适当、品种符合、数量真实、质量相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第五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根据县级储备粮存储年限和市场行情,把握恰当的轮换时机,牵头与县财政和县农发行共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县财政局管理县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对承储企业储备费、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的资金管理工作,确定储备和轮换费用的标准,并负责将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含一次性包干补贴)、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动用价差和粮食库存保险等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会同县粮食局规划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存储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等环节的工作。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县级储备粮费、息补贴,为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安全,不得用县级储备粮相关费用补贴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购入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粮食市场收购或招标收购。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根据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标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购的县级储备粮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宜存粮,储备粮入库后,经有资质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的储粮条件,较强的保管力量、较高的资产质量、较强的经营能力、资信良好,并具有粮食出入库的质量检查、化验设备和粮食检测设施。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执行本县对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数量、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3.未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同意,不得变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和储存地点及货位。
4.为确保县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5.按照县粮食局入库和出库的通知时间要求,保证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且必须符合品种、数量和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2.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3.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备地点和仓间;4.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5.以县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等与企业有关的经济行为。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六条 县粮食局是夹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县级储备粮负总责。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由县政府领导,县粮食局作为牵头单位与县财政和县农发行共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轮换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的联合监督。
第十七条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已达到储存规定最低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指标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已达到储存规定最高年限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商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县政府审批也可进行轮换。
(一)各品种储存年限。以生产当年计算,正常储存年限为稻谷、玉米2—3年,小麦3—4年。
(二)品质检测。品质检测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十八条 轮换费用标准和轮换价差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参照同期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含一次性包干补贴)标准执行,包干使用。在一个轮换期内,轮换费用(含一次性包干补贴)实行预拨,轮换工作开展初期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在开展储备粮轮换中,因市场因素,导致粮食轮出轮入价差亏损的,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据实核定,并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轮换形式
(一)储备粮的轮换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同品种轮换、异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其方式有先销后进、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
(二)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必须提前1个月报经县粮食局审核备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时函告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
第二十条 轮库计划。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储存时间(年限)和品质检测状况,上报县粮食局。县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后,联合行文下发通知,由承储企业组织开展实施。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规模及费用利息补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为3000吨。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首次收购费用按同期省级储备粮收购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补贴按农业发展银行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第二十四条 夹江县县级储备粮储备费用按同期省级储备粮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储备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列入县财政预算,从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经费结余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按季拨付。
第六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提出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方可动用,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七条 除特殊安排外,销售县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储备粮:
1.县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县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2.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3.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全额弥补。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定上报县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由承储企业在出库后核定实际损耗,报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审核后,由县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
县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企业上报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审核,净损失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属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
第八章 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设施齐备、规模承储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报送县级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储存粮食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调、存情况,并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对全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定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储备粮质量合格、数量真实、资金安全。
第九章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规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由县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追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县粮食局责令全额赔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原发布的《夹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夹江县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4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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