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6-22 字体:[]

夹府办发〔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夹江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夹江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2.4 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事件风险监测

3.2 事件风险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3 先期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3 应对工作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教培训

7.8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夹江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夹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的、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县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县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

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县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省级个别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本县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食安办、县人民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台办、县林业局等部门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临时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食安办(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一旦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及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综合协调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县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3)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工作。

4)县台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台湾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5)县发改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并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6)县粮食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7)县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8)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0)县经信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1)县统战部(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2)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

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13)县纪委监委。参与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4)县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5)县司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16)县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7)县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18)县住建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1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20)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21)县文体广新局。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22)县卫计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2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24)县城管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25)县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26)检测检验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检测检验工作。

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3  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4  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乡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室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  监测预警

3.1  事件风险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

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

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

3.2  事件风险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县卫计局报告,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县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发生食源性疾病爆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县卫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县卫计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在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县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

6)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7)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乡镇级食安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及以上食安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食安委和本级政府应急办并逐级向上级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8)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9)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卫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0)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安办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先期评估

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食安办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相关舆情发展趋势;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的不同,I、II、III、IV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相关食品环节监管部门组织实施。IV级以上应急响应,县政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高层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5.2  响应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待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向突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及时报告市食安办,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2.1 医学救援

成立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成立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城管局、县粮食局等部门参加。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中有初步判断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7 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指挥部。

5.2.4 应急检验检测

成立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成立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部门参加。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县卫计局负责事件医学调查,确定事件性质。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成立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等部门参加。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成立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和参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应对工作

5.3.1 县级部门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

县食安办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

5.3.2 县指挥部应对

初判为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敏感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处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区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5.3.3 县政府应对

初判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先期应急处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4 乡镇层面应对

乡镇层面应对工作按县级预案执行,乡镇预案可参照县级预案制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指挥部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突发事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指挥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必要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8  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要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预案所称食品,包含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夹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夹府办发〔2017〕40 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事故报告、预警发布、预案启动、新闻发布等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见附录14)。


附录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县、乡、村等详细地点)

事故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附录2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基本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预警级别

4.预警范围

5.发布单位

 

附录3

预案启动格式

 

1.信息来源

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5.预案类别

 

 

附录4

新闻发布内容

 

1.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国家领导人或省、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4.下一步工作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索引号: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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