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5-19 字体:[]

夹府办发[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夹江县城市区域范围内锅炉和个体工商户燃用型煤、块煤等高污染燃料现象比较突出,对城区空气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等问题,县政府在城区部分区域重新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禁燃区区域:中心城区北至黄土镇S305线,东至成乐高速新连接线,西至千佛岩-东风堰景区范围,南至乐雅高速公路收费站;黄土镇沿S103线(含旧线)、S305线、罗华村道两侧300米范围。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直接燃烧的其他物料。 

三、责任分工 

(一)加强宣传力度。在禁燃区城区主干道发布通告,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切实营造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漹城镇、黄土镇、县电视台、西部瓷都网) 

(二)强化执法检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停止生产、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城管局) 

(三)限期落实整改。禁燃区内在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能源清洁化改造,违者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 

(四)推广清洁能源。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积极鼓励、引导使用清洁能源,不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构建宜居宜业都市区。(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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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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