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细则,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十三五”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圆满完成。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夹江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加强项目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夹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总体规划制订、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实施方案执行落实、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项目检查验收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和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负责宣传发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计划管理、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工程质量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安置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一是生活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群众;二是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避险搬迁的贫困群众;三是地理条件偏远,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贫困群众。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模式为集中安置和自主分散安置。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乡镇主导、农户自主,宜聚则聚、宜分则分。
(一)集中安置。乡镇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幸福美丽新村综合体”或乡镇统一规划的聚居点集中居住,原则上可采取统规联建、统规代建或统规自建方式。
(二)自主分散安置。乡镇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集中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由搬迁户自主选择地点,进行分散插花安置。搬迁户自主选择地点进行分散插花安置的,用地自行解决,安置地尽量选择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室)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并按农房建设基本程序进行报批建设。乡镇要指导分散安置户从住建部门制定下发的《乐山市脱贫攻坚易地搬迁户施工图图集》中选择户型设计方案建设。
(三)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的特殊人群,可根据本人意愿,动员其纳入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第六条 不愿意腾退拆除原住房复垦的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依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户主申请。农户填写《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申请表》,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级初评。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民主评议确定初选搬迁对象名单,经村委会和驻村干部核实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本乡镇搬迁对象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报县扶贫移民局。
(四)县级审定。县扶贫移民局审核乡镇上报名单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公示。
(五)签订协议。农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乡镇与搬迁对象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协议书》,明确安置方式、建房面积、开竣工时间、拆除原有房屋和土地复垦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搬迁对象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个别调整的,须按照申请程序进行调整,县扶贫移民局备案存档。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九条 各乡镇根据县扶贫移民局审定的搬迁户及县政府审定的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制定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搬迁计划、搬迁建设规模及资金筹措、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及资金筹措、进度计划、后续脱贫工作措施、其他保障措施、搬迁人员名册、配套设施项目明细表等。并抓紧开展项目建设相关的规划选址、设计、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各乡镇实施方案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组织审查批复,做到“一个乡镇一个年度一个实施方案一个批复文件”。
第十条 涉及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的乡镇要单独报批集中安置区实施方案,安置区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概算、资金筹措、建设方式、项目建设清单、搬迁人员名册等。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用项目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符合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规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不满足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规定条件的,按政府投资工程公开招标比选程序确定,工程建设单项投资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对重大工程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已组织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涉及的道路、供水管网、水利等项目建设方案需报县交通、农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搬迁户新建住房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安居型为主。住房建设按照统规联建、统规代建或统规自建的方式进行,严格完善相应农房审批手续。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精神,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多人户住房建设面积最大不超过125平方米。
(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风格要与当地幸福美丽新村设计风格融为一体,彰显地域特征、传承人文风情、挖掘文化元素。自主安置住房应体现美观、适用、简洁。
(三)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集中安置点应由专业机构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民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标准,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为帮助易地扶贫搬迁户选好户型、建好房子,县住建局负责向各乡镇提供《乐山市脱贫攻坚易地搬迁户施工图图集》。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则上从县住建局提供的住房施工图集中选用适合的户型,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照图施工。
(四)住房应功能齐全,符合贫困户脱贫摘帽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由县发改、扶贫移民、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施工和资金使用等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住房超面积、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程序不规范、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立查立纠。各乡镇、村组要加强日常监管,安排专人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做好督查记录,建立督查台账。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县政府将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有关项目建设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对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的有关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公告公示;对易地搬迁户,由县扶贫移民局统一设计制作标识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完工后,实行分级、分类逐项全面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及质量达标情况;搬迁户旧宅拆除及土地复垦情况;项目效益及后续管理制度;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
(一)农房项目验收。先由乡镇牵头,组织乡镇、村等成员单位和人员组成的乡镇级验收工作组逐户进行现场验收,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并申请开展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在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安排下统一组织实施,由各易地扶贫搬迁蹲点督导组组长单位牵头,县级联系部门、扶贫驻村工作组、县级相关责任部门等成员单位和人员组成县级验收工作组逐户进行现场验收,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二)配套设施项目验收。先由乡镇牵头,组织乡镇、村等成员单位和人员组成的乡镇级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并申请开展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在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安排下统一组织实施,由各易地扶贫搬迁蹲点督导组组长单位牵头,县级联系部门、扶贫驻村工作组、项目主管部门等成员单位和人员组成县级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三)乡镇和县级验收工作组完成验收后,要分别填写项目验收表,写出验收报告。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项目农户或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开展复验工作。
(四)乡镇和县级验收工作组填报的项目验收表、验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格式。搬迁农房、集中安置区(聚居点)项目由县住建局制定,村道、桥梁等项目由县交通局制定,社道、产业道、提灌站等项目由县农业局制定,饮水管网、沟渠和山坪塘整治等项目由县水务局制定,医疗卫生项目由县卫生局制定。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乡镇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农房一户一档、配套设施项目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一)农房建设档案主要内容
易地搬迁户户主和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档案卡册、搬迁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对申请内容签署核实意见)、搬迁协议、旧房照片、住房建设合同书、住房建设照片、建成后住房照片、旧宅拆除复垦照片、兑现补助花名册、各阶段公告公示资料等。
(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档案主要内容
1.实施项目的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
2.各项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图片、声像材料等。
3.项目立项文件、财政预算评审意见、招标比选资料、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或审计决算报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资料。
4.制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签订的责任文书、项目建设的会议记录及总结、宣传报道资料等。
5.各阶段公示公告资料、照片。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凡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经批准搬迁的农户,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建房补助标准为:1-2人户按4万元/户补助,3人户按5万元/户补助,4人户按7万元/户补助,5人户及以上按9万元/户补助。如搬迁户实际建房支出低于建房补助金额的,由所在地乡镇负责核查后以实际建房支出进行补助。凡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土地挂钩补助、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凡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经批准搬迁的各类农户,还可享受以下配套政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与管理。保留搬迁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
(二)林地处置与管理。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迁出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确权发证的承包林地,继续归搬迁户承包经营。
(三)给予流转土地支持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和林地经营权,集中连片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的,积极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森林抚育等项目资金给予支持。
(四)户籍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原则上在新居住地上户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社区管理,在社保、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资本金(包括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信贷资金和农户自筹组成。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按《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用于搬迁户建房补助;其余资金按照《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102号)和《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川发改赈〔2016〕415号)规定执行,严格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下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实行报账制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财务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县财政局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核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县政府授权夹江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承接上级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报账工作,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按资金性质,分账户核算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审批使用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审核审批,以乡镇为单位,由农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逐级审定后拨付资金。
(一)农户建房补助资金。建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部分(0.8万元 /人)采取竣工验收一次性方式进行拨付,搬迁户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申请,经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审定后,将资金计划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拨付到搬迁户账户。建房补助资金的平台资金部分,可根据搬迁户实际情况,采取按建房进度分阶段和竣工验收一次性两种方式进行拨付,由搬迁户提出申请,经县级有关部门审定后,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平台资金部分拨付到搬迁户账户。对没有自主建房能力,由乡镇或村实施代建的搬迁户,补助资金可直接划拨到建房施工单位,但必须有搬迁户户主或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加盖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1.采取按建房进度分阶段拨付的搬迁户,在建房实质性动工后,可申请在补助资金的平台资金部分中预拨不高于补助资金总额30%的比例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启动后的在建过程中,按不超过补助资金的平台资金部分总额且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70%的比例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房屋建设和旧宅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采取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的搬迁户,乡镇要密切关注,安排专人开展跟踪督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建房质量标准符合政策规定。流程为:搬迁户建房实质性动工后提出申请,填报县财政局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所在村审查→乡镇审核并登记造册→县住建局审核→县扶贫移民局、县发改局审定→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支付通知到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的平台资金部分直接拨付到搬迁户“一卡通”账户或项目施工单位。在建过程中的资金拨付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2.采取竣工验收一次性拨付的搬迁户,在房屋建设和旧宅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搬迁户。流程为:搬迁户房屋建设和旧宅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提出申请,填报县财政局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所在村审查→乡镇审核并登记造册→县住建局审核→县扶贫移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定→①县发改局下达补助资金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到乡镇,乡镇将中央补助资金拨付到搬迁户“一卡通”账户或项目施工单位②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支付通知到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的平台资金部分直接拨付到搬迁户“一卡通”账户或项目施工单位。
(二)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有关部门审定后,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1.属民办公助项目,按《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川发改赈〔2016〕415号)规定,项目实质性动工后,可预拨该项目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比例作为启动资金。报账所需资料在下次申报资金时一并补齐。项目启动后,按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按照财评结算或审计决算确认金额扣除5%工程质保金后,拨付剩余工程款。项目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保金。
2.属工程发包项目,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正式开工时可预拨项目投资总额20%的比例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建设期间按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并经财评结算或审计决算后拨付到工程款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项目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保金。
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将工程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流程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报县财政局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乡镇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等,见第十六条四小条)→县发改局、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审定→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支付通知到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后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监测台账》,如实反映易地搬迁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等。夹江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监测台账》,每月分类、分乡镇汇总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领导小组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对任务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纳入当年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第八章 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对象确定时间。乡镇在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年度搬迁对象的审核,完成搬迁对象意愿和搬迁对象与脱贫攻坚“六有”信息平台的对接。年底前,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完成全县下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方案审批时间。3月10日前,乡镇与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县发改局编制县级年度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设计时间。3月30日前,按照“规划到村、设计到户”要求,完成逐村规划设计(含安置点总平面规划图、户型图、施工图)。集中安置原则上住房采取统规自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采取统规统建,分散安置搞好分类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启动建设时间。6月30日前,完成安置搬迁户房型选定、安置点选址、宅基地确定、场平建设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全面启动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2月底前,集中安置点基本完成住房主体工程,分散安置全面完成住房主体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完成100%。
第三十条 检查验收时间。次年1-2月,乡镇督促指导搬迁对象完成住房配套和内部装修,基本落实产业、就业等后续发展措施;3月底前,完成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验收和移交工作,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做好迎接省、市、县专项检查准备。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县级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具体为:
县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编制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项目的审批、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资金落实等工作。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年度搬迁计划,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申请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协议书》,做好易地搬迁户相关情况的台账管理,负责易地搬迁户的后续脱贫工作,并围绕易地搬迁实施其他扶贫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筹措、监督和管理,做好专项债券和地方债券的衔接工作,优先安排涉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预算评审或结算评审。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监测台账》,会同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制定《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对搬迁住房选址、建设和竣工验收的指导,指导乡镇进行聚居点规划设计,下发《乐山市脱贫攻坚易地搬迁户施工图图集》,负责房屋建设质量监督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程序化管控方法。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及土地调规、报批工作,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点的地灾评估工作,监督土地复垦等工作,做好地灾治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县委农办结合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指导乡镇规划实施集中安置,统筹推进集中安置区(聚居点)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审核易地扶贫搬迁饮水、管道建设工程,审查配套水利基础设施如沟渠、山坪塘整治等项目建设方案,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饮水工程,解决搬迁户饮水问题,指导安置区供排水项目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道路、桥梁等村道项目建设方案,指导监督安置区道路建设项目实施。
县审计局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做好产业规划,负责涉农项目的争取和实施,指导好搬迁户发展产业,优先安排安置区农业项目,负责审查社道和产业道路项目建设方案。
县教育局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在迁入地就近入学并提供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医疗保险、卫生政策转移接续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优先安排迁出区退耕还林项目。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易地扶贫搬迁户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户户籍相关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户社会保障、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和搬迁户就业指导工作。
夹江供电局、乐电夹江公司负责做好安置区用电保障和农村电网改造及相关工作。
县益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县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接省易地扶贫国农公司和经办银行贷款工作,设立扶贫资金专户,按照资金性质,分账户核算管理,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监测台账》,每月汇总资金支付使用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西部瓷都网站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报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重点是搬迁对象、工程进度、建设质量、资金投向、公告公示等。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度实行定期报告制,各乡镇根据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阶段性工作要求,定期报告搬迁户住房建设、配套设施项目进度。
第三十三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监察、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