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办发〔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夹江县粮食应急预案》已重新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废止夹府发〔2007〕17号文件。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夹江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等级划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夹江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终止
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 通信保障
6.5 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3 应急能力恢复
7.4 奖励和处罚
8 附则
夹江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正常供,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县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乐山市粮食应急预案》、《夹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区(市)县长责任制,县级政府对本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即在本县内跨镇乡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对不同状况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按照粮食事权进行处置。
1.5.2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粮食应急工作中职责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1.5.3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5.4 快速反应,处置果断。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应急专报制度。当我县出现粮食应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成效,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夹江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 成立
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对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粮食局局长分别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县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2 组成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粮食局、县新闻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管局、乐电和国电公司、农发行夹江县支行等有关单位组成。
2.1.3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我县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
(2)负责粮食市场预警预测和县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3)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必要时提请市级粮食部门进行调控;
(4)审议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6)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乡镇粮食应急工作。
(2)县应急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粮食应急管理工作。
(3)县粮食局:负责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省、市、县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监测和分析粮油市场行情,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提请县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县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4)县政府新闻办:对县粮食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进行审批和管理,协调相关媒体参加。加强本地互联网、新闻网站的监管,正确引导舆论。
(5)县发改局:指导并协调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县级储备计划,电力调度,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订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参与县级粮食应急的相关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济款物发放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
(8)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安排应急粮食运输。
(10)县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油加工环节质量检测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打击伪劣粮油生产和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在市场中销售等行为。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监测粮油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12)乐电和国电公司: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电力调度,落实应急粮食加工用电。
(13)农发行夹江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资金贷款。
2.1.5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1.5.1 组织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局及相关部门抽调,一旦发生县级粮食应急情况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县级粮食应急工作。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库存、价格补贴以及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的建议方案。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机构,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反映情况,确保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根据《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省粮食局负责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各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整理,实现信息共享,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情动态,发出预警信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发改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经报告县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4.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及时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并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分析、综合情况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1.3 接到有关粮食的紧急报告和请求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4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县政府新闻办提供宣传报道资料。
4.1.5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2 应急响应
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局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2个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1 应急措施
当出现县级应急状态时,县级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专报制度。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2)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资源、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定向调运计划、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县军粮供应站要确保我县驻军的粮油供应。
(4)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粮食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大户采购、加工粮食。
(5)维持社会秩序。县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6)加强舆论导向。县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7)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报县政府批准执行。粮源紧张时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8)实行价格干预。由县发改局向县政府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9)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实行口粮定量供应。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口粮定量供应。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民政部门提出城镇低保居民粮食供应办法。
(10)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县粮食局建议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征购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机构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1小时内上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新闻发布
县级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发布,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县级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应急情况下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县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6.1.2 地方储备粮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落实必要的粮食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制定粮源定向调运计划
县粮食局根据全县粮源情况,制定定向调运计划,并编制粮源定向调运图表(包括调出地库存量、调出量、调入地等)。
6.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网络
县粮食局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有一定规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和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并编制应急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6.2.3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县粮食局根据我县区域内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情况,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网点(包括粮店、超市等),并编制应急供应粮食网点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供应能力)。
6.2.4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县粮食局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落实应急粮食运输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运输能力)和运输流向图表。
上述图表,要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后按规定报送,当年内如有变动,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
6.2.5 县粮食部门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财政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业务熟练、训练有素、能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县粮食应急演练需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在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及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奖励和处罚
7.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人事部门予以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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