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十九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运行规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03-24 字体:[]


夹府20221


夹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第十九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第十九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运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237


第十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第十九届夹江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第十九届夹江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夹江县委工作运行规则》《中共夹江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要求,结合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市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实干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清廉政府、服务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忠于宪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勇于担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县规委会、县土委会等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做出的集体决策,由分管县领导按照会议决定负责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信访和统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第三章  政府决策规定


第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请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由司法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需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县政府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组织起草或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其实施主体负责。


第十八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第十九条  规范行政许可,高标准运行行政权力公开平台,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  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均应通过媒体及其它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会议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依法应当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和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县委有关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县直有关单位、各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夹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会议,严控会议数量、会议规模、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提高会议实效。副县长要主动到分管联系部门召开专题会,专题会原则上参会部门不超过10个、镇(街道)不超过3个,特殊情况需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批。专题会各单位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会议时间不超过45分钟,大型会议原则上时间不超过90分钟。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对于涉及部门具体业务工作或者各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的会议,由牵头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通知并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要严格执行会议纪要制度。会议纪要行文应严谨准确,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对纪要内容负责。


(一)要符合法律规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会议纪要,应先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后再进入县政府审签流程。


(二)要符合财政预算。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会议纪要,涉及经费或财政收益减免的,拟稿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后,送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审查,通过审查后再进入县政府审签流程。超出议事规则要求的应报分管财政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章  公文审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合法合规、确有必要、切实可行。


除密级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批,并根据权限和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按规定应当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等其他决策程序的,按程序办理。


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镇(街道)职责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采取联合行文、会签、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报县政府审批;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报送县政府的文件必须文本规范、要件齐全。企业、协会、社团等组织相关请示事项原则报送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不直接向县政府报送请示事项(来信来访事项除外),由对口职能部门视具体情况转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文签发。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所有上行文以及重要的政务类平行文、下行文,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义的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县政府副县长签发各自分管领域内的二三类会议通知、督查通报、工作会议议事纪要、以县政府办名义上报的单项工作情况报告、以县政府办名义下发的工作安排部署等事务类公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内部日常管理文件、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情况通报等事务类公文。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且无新规定,或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意见,或已开会部署,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县政府办发文。


第三十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七章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级部门预算需再分配或整合使用的资金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有明确用途的,由主管部门编制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后按用途实施能进行整合使用或需要再分配的专项项目资金(以批次专项为准),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整合或再分配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原则上,财政资金额度内,30万元及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复核,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500万元以上,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部门申请年初预留切块资金或无切块资金追加,由主管单位报财政部门提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单笔追加30万元以上的支出或追减单笔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级资金要求县级配套单笔30万元以上的支出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一次性安排年初预留切块资金无切块资金追加1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县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全年可分别安排100万元、200万元的年初预留切块资金细化无切块资金追加,县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单笔安排不得超过10万元30万元,且签批经费不得用作工作经费和一般性支出


非政府序列部门,如: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常委部门、群团组织、镇(街道)提出的追加资金申请,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送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追加资金超过夹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按常务会议事规则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的财政资金支付,由县财政局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定直接支付。


第八章  政务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夹委发〔202110号文件精神,规范县领导出席各类政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统筹安排县政府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未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


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在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三十八条  规范外出考察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外出考察。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外出考察任务。对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第九章  绩效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四十一条  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政务督查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三条  对《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实行县政府领导同志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重要建议提案制度。


第四十五条  政务督查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一章  行政监督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在县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层级监督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纪委监委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书记县长信箱、12345心连心热线、政在直播、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反馈。


第十二章  作风建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对县政府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沟通,在县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进行外事活动,严格按夹江县有关外事规定的要求办理。副县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应带头落实县领导联系指导基层工作制度,坚持深入基层研究、了解情况,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每人定点联系1个镇(街道)1个村(社区),每人每年专题研究联系镇(街道)工作不少于2次,到联系点不少于4次,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90天,不搞层层对口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安排宴请,食宿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


县政府领导应当带头做好联系镇(街道)和村(社区)城乡基层治理、“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带头落实领导干部定期下访接访制度。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负责实施规范解释。


第五十  本规则2022年3月7日起施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其他有关单位适用本规则。县政府2020年12月7日印发的《第十八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运行规则》(夹府发〔2020〕6号)同时废止。


索引号:008586034/2022-0004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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