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政府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已经中共夹江县委第十四届第五十三次常委会、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县政府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健全和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夹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做好县政府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凡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坚持立足实际。结合县情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断完善。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四)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五)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县级财政决算草案;
(六)夹江县城市总体规划(含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修改,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乡镇区划调整、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八)涉及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重大民生工程;
(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
(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审计的重大措施;
(四)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
(五)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重大调整;
(二)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三)其他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于每年底前,提出次年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梳理并报县政府研究后,按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可临时经县政府研究后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在拟定草案时,应事先征求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意见。
第九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必要性、可行性等分析论证报告及说明、有关的统计数据;
(四)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县政府负责人或委托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实施结果;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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