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范围为甘江镇滨河社区第2村民小组0.5077公顷;定惠村村集体0.0135公顷、第1村民小组0.1998公顷、第2村民小组1.8899公顷、第3村民小组5.5799公顷、第4村民小组0.3123公顷;甘江社区村集体0.4570公顷、第1村民小组0.3327公顷、第3村民小组3.2953公顷、第5村民小组0.3059公顷、第6村民小组3.2651公顷、第9村民小组1.4467公顷、第10村民小组0.1138公顷、第12村民小组0.0761公顷;甘霖村村集体0.1283公顷、第1村民小组1.3854公顷、第2村民小组2.9250公顷、第5村民小组1.3672公顷、第6村民小组1.8426公顷、第12村民小组0.2683公顷;青峰村第1村民小组4.4141公顷、第3村民小组0.3504公顷;顺河村第13村民小组9.2822公顷;新生村第2村民小组2.4346公顷、第3村民小组4.0380公顷、第12村民小组3.4811公顷;新兴村村集体0.0181公顷、第6村民小组1.2649公顷、第7村民小组1.1483公顷、第8村民小组0.7829公顷。
吴场镇新合村第6村民小组0.0084公顷、第9村民小组1.7534公顷。
新场镇慈影社区第1村民小组1.1126公顷、第2村民小组0.4310公顷;东风村第1村民小组0.7667公顷、第2村民小组2.8339公顷、第5村民小组0.0163公顷;建国村第1村民小组1.3540公顷;刘水碾村村集体0.0571公顷、第4村民小组0.2098公顷、第5村民小组0.5428公顷、第6村民小组1.4667公顷、第7村民小组3.5243公顷、第8村民小组0.2801公顷;团结村村集体0.4332公顷、第1村民小组4.9077公顷、第2村民小组2.5900公顷、第3村民小组3.8435公顷、第6村民小组0.7764公顷;欣凤村第5村民小组0.5324公顷、第6村民小组1.1464公顷;欣梧村村集体0.3083公顷、第1村民小组0.1120公顷、第3村民小组2.6045公顷、第4村民小组1.4428公顷、第7村民小组0.8097公顷;新新社区第1居民小组2.4131公顷、第1村民小组8.0905公顷、第2村民小组6.1469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103.4416公顷。
二、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区片
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到夹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申请,方可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资料,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未提出异议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联系电话:5658790,监督电话:5658790。
特此公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103.4416公顷,包括甘江镇滨河社区第2村民小组;定惠村村集体、第1、2、3、4村民小组;甘江社区村集体、第1、3、5、6、9、10、12村民小组;甘霖村村集体、第1、2、5、6、12村民小组;青峰村第1、3村民小组;顺河村第13村民小组;新生村第2、3、12村民小组;新兴村村集体、第6、7、8村民小组。
吴场镇新合村第6、9村民小组。
新场镇慈影社区第1、2村民小组;东风村第1、2、5村民小组;建国村第1村民小组;刘水碾村村集体、第4、5、6、7、8村民小组;团结村村集体、第1、2、3、6村民小组;欣凤村第5、6村民小组;欣梧村村集体、第1、3、4、7村民小组;新新社区第1居民小组、第1、2村民小组。其中农用地96.2715公顷,建设用地6.9142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该项目拟征收的耕地统一年产值2.82—3.36万元/公顷,征收每亩耕地和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补偿费计算落实到每个经济社。
该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将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文件,结合《夹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夹江县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及其有关规定标准兑现补偿。
(一)征地补偿安置人口的确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纳入计算征地补偿的人口。
(1)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
(2)户籍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在校学生和刑释解教人员;
(3)被征收土地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通过购买非农户口、外迁读书、购房、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征收土地时有承包土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4)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未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并将户口落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毕业后未参加工作,因政策原因未将户口落户原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时有承包土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5)因“轮换工”政策,落户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纳入计算的其他人员。
上述纳入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村社进行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征地补偿人口。
(1)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空挂户口人员;
(2)通过继承、赠送和买卖房屋等形式在征地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非农业户口人员、已转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和下岗人员);
(4)转业士官和军官;
(5)已经享受过征地补偿安置并已农转非的人员;
(6)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和已经在外地定居,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二)征地补偿安置采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形式,由村民自愿选择其中之一形式进行安置。
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安置
2.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费的计算方式为: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16倍计算;1亩以下的按标准计算,最高不得超过30倍;土地征收非耕地补偿费按耕地补偿标准折半计算。
(三)青苗补偿。
1.根据实地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按实测绘计算补偿,没有种植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不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作物(或植物),混合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等,按种植的主要作物补偿标准乘以混合种植总面积计算补偿。
3.种植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零星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等,分品种、规格清点计算补偿。
(四)安置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安置点由规划部门确定,一个集中安置点原则上不少于10户。集中安置点安置户不享受基础设施补助,安置点必须符合规划,安置点的征地按红线内征地标准执行。
(五)因红线调整需补征地的标准。
因项目需要红线调整补征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测绘公司统一测绘,按照红线内征地标准落实补偿安置。
(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项目设计的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项目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测绘公司统一测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村社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据实按附件1标准补偿。租金为耕地每年2400元/亩,非耕地1200元/亩。
1.复垦方式,由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1)自行复垦:复垦费按7000元/亩,地力恢复补偿费按2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由土地所有人自行组织复垦。
(2)用地单位复垦:由用地单位先行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通过农户签字认可等相关程序认定合格,在交付土地所有权人后退还保证金。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迁由自然资源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标准按附件4、附件5、附件6执行。
(二)安置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审批宅基地,不享受基础设施补助费。
2.选择自行修建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批宅基地用地面积,必须符合相关选址和建设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村民完善相关建房手续,报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后开工建设;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附件7执行。被拆迁房屋内农业安置人口按2万元/人标准享受房屋基础设施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行修建或联建安置的用地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房屋拆迁安置
(一)主体房认定标准。
在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生活居住房屋,四面有墙、外墙滴水高度在2.2米以上的为主体房;主体房以外的房屋为附属房。
(二)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婚姻、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1.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原建于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农业户口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在校学生、刑释解教人员;
(3)被征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通过买户口、读书、购房、购买养老保险、家属随迁等形式已转为城镇居民的;
(4)大中专生毕业后按政策暂不能落户到被征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档案、户籍已转回我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在其他地方无第二套房屋、没有享受过福利性购房的人员;
(5)“轮换工”落户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有承包土地,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1)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头;
(2)通过继承、转让、赠送等形式取得的房产,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已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的人员;
(4)非农业户口人员,已转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转业士官和军官;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必须如实向拆迁人申报登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户籍管理部门对拆迁安置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社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依法实行拆迁安置
(一)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计入被拆迁安置对象自愿选择。
(二)凡未被计入拆迁安置对象的,对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主体房按附件6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附件4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附件7执行。
2.对拆迁房屋产权归属中既有农业人口又有非农业人口的被拆迁人,对价购面积的确认,为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均摊主体房总面积,其他家庭成员不计入均摊主体房总面积之列。
3.实行货币安置的,残值归被拆迁人,不再划给宅基地和不享受基础设施补助。
五、房屋拆迁和过渡费
(一)原则上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符合安置人员的过渡费标准按240元/人/月计发,过渡期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当月起计发6个月。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拆(搬)迁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面积15元/平方米、附属房6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费。按500元/人的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六、奖励与处罚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公告的时限内(三十个工作日)拆迁完毕并清场,经拆迁人现场验收合格者,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搬迁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拆(搬)迁的,按主体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进行奖励;拆迁公告第十六个工作日起至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拆(搬)迁的,按主体房面积每平方米200进行奖励;超过拆迁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的,不予奖励。
(二)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对逾期拒不搬迁者,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七、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夹江县自然资源局。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只适用于该项目。
附件:1.青苗补偿费标准
2.各类零星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3.各类成片种植或混合种植的青苗、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4.搬迁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作价补偿标准
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6.拆迁主体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7.拆迁建筑物装修装饰作价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补偿费标准
|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 1 | 大春 | 1200元/亩 |
| 2 | 小春(旱地) | 1200元/亩 |
| 3 | 其他作物 | 2300元/亩 |
注:大春、小春指征地时的季节和现状,“其他作物”指蔬菜、烟叶等作物。
附件2
各类零星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 品种 |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果树 | 苗 | 离地面高度0.5m以上 | 棵 | 5 |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不足3cm | 棵 | 15 |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3—5cm | 棵 | 60 |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10cm | 棵 | 150 |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1cm以上 | 棵 | 200 | |
| 葡萄 | 苗 | 离地面高度0.5—1m | 株 | 10 | |
| 小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2cm | 株 | 30 | |
| 中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2—5cm | 株 | 40 | |
| 大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cm以上 | 株 | 50 | |
| 一般树种林木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cm以下 | 棵 | 5 |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10cm | 棵 | 15 |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1—20cm | 棵 | 30 |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20cm以上 | 棵 | 40 | |
| | 11—50根 | | 笼 | 100 | |
| 51—100根 | 笼 | 150 | |
| 101根以上 | 笼 | 200 | |
| 珍贵树种林木 | 黄桷兰 | 苗 | 离地面高度0.5m以下 | 棵 | 20 |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3cm以下 | 棵 | 50 |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3—6cm | 棵 | 100 |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6—10cm | 棵 | 300 |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0—20cm | 棵 | 500 |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20cm以上 | 棵 | 800 | |
| 桂花 | 苗 | 离地面高度0.5m以下 | 棵 | 20 |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2—5cm | 棵 | 50 |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5—10cm | 棵 | 350 |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0—15cm | 棵 | 500 |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1m处,主干直径15cm以上 | 棵 | 900 | |
| 各类药材树 | 同一般树种林木标准 | 棵 | 按一般树种林木标准增加0.5倍 |
附件3
各类成片种植或混合种植的青苗、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 类别 | 规格 | 标准 (元/亩) | 备注 |
| 1 | 以名贵花木为主,间、套种其他作物 | 10000 | 未载明的品种按经济价值相近品种进行补偿 |
| 2 | 以商品花木为主,间、套种其他作物 | 8000 |
| 3 | (1)以各类丰产果树为主与其他作物间、套种; (2)以各类丰产葡萄为主其他作物间、套种。 | 9000 |
| 4 | (1)以各类投产果树为主与其他作物间、套种; (2)以各类投产葡萄为主与其他作物间、套种。 | 8000 |
| 5 | (1)以各类试产果树为主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 (2)以试产葡萄为主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 | 7000 |
| 6 | 各类幼树、果树或幼树葡萄等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已定植3年以上的) | 4000 |
| 7 | 各类幼树、果树或幼树葡萄等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已定植3年以内的) | 3000 |
| 8 | 各类大棚蔬菜 | 3500 |
| 9 | 制种水稻 | 4000 |
| 10 | 泽夕 | 2500 |
| 11 | 甘蔗作物单纯种植或间、套种其他零星作物 | 3000 |
| 12 | (1)花生;(2)蔬菜类作物单纯种植或间、套种其他零星作物 | 2300 |
| 13 | 蔬菜与粮油等作物混合种植 | 1800 | |
| 14 | 茶园 | 新植茶园 | 2000 | 包括间套种所有作物 |
| 幼龄茶园 | 3000 |
| 初投产茶园 | 3500 |
| 投产茶园 | 4000 |
| 丰产茶园 | 5000 |
| 15 | 单纯林木(直径20公分以上),桑树、苗圃 | 4000 | 直径11—20公分每亩补偿3500元,直径5—10公分每亩3000元、直径5公分以下2000元。 |
附件4
搬迁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作价
补偿标准
| 序号 | 名称 | 计算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一 | 建筑物补偿 | |
| | 附属房 | |
| 1 | 小青瓦屋面 | 平方米 | 200 |
| 2 | 石棉瓦屋面 | 平方米 | 140 |
| 3 | 油毡屋面 | 平方米 | 100 |
| 4 | 棚房 | 平方米 | 50 |
| 二 | 构筑物及其他 |
| 1 | 地坝 | 混凝土地坝 | 平方米 | 30 | |
| 三合土地坝 | 平方米 | 25 |
| 2 | 围墙 | 机砖砌围墙 | 平方米 | 60 | |
| 3 | 猪圈 | 机砖砌和木制 | 圈 | 100 | |
| 4 | 堡坎 | 条石堡坎 | 水泥沙浆砌筑 | 立方米 | 100 | |
| 卵石、块石堡坎 | 水泥沙浆砌筑混凝土堡坎 | 立方米 | 80 | |
| 5 | 水井 | 钢管压井 | 口 | 800 | |
| 一般人工挖井 | 口 | 600 | |
| 6 | 水塔 | 独立水塔 | 贮水容积3m3以上 | 座 | 1500 | 含上、下水管、抽水电机和水池下面的房屋。 |
| 屋顶水塔 | 贮水容积3m3以上 | 座 | 1000 | 含上、下水管、抽水电机 |
| 7 | 混凝土或砖砌或板石砌 | 粪池 | 立方米 | 45 | |
| 水池 | 立方米 | 40 | |
| 8 | 砖、板石砌粮仓 | 座 | 150 | |
| 9 | 灶 | 单眼 | 座 | 150 | 独立蜂窝煤炉不予补偿 |
| 双眼 | 座 | 300 |
10 | 坟 | 普通土堆坟 | 座 | 1000 | |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2000 |
| 砖、石、水泥修砌加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3000 |
| 11 | 鱼塘 | 土坎、自然坎边塘坎 | 亩 | 3000 | 包括鱼和各种附属设施。以四边堡坎为准,每缺少一方扣减15%的补偿费 |
| 卵石、块石、三合土坎塘坎 | 亩 | 4000 |
| 条石、卵石、块石等混合砌塘坎 | 亩 | 4500 |
| 条石砌塘坎 | 亩 | 5000 |
| 12 | 照明 | 户 | 200 | 含室内照明设施、电表 |
| 13 | 沼气池 | 产气沼气 | 座 | 2500 | 含配套设施 |
| 未产气沼气 | 座 | 1500 | 含配套设施 |
| 14 | 其他 | 闭路光纤电视户头费 | 户 | 400 | 原有户头能恢复的不予补偿,不能恢复按以上标准进行补偿 |
| 动力电户头费 | 户 | 500 |
| 农网改造户头费 | 户 | 130 |
附件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序号 | 名称 | 计算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一 | 主体砖混建筑结构(实砌墙砖、隔层有圈梁) | | | 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
| 1 | 平顶屋面 | 平方米 | 900 |
| 2 | 小青瓦屋面 | 平方米 | 800 |
| 二 | 主体砖木建筑结构(砖柱或砖墙体代柱承重) | 平方米 | 700 |
| 三 | 主体木质建筑结构(木柱、木梁承重) | 平方米 | 600 |
附件6
拆迁主体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 序号 | 名称 | 计算 单位 | 价购标准(元) | 备注 |
| 一 | 主体砖混建筑结构(实砌墙砖、隔层有圈梁) | | | 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
| 1 | 平顶屋面 | 现浇屋面 | 平方米 | 1600 |
| 预制板屋面 | 平方米 | 1500 |
| 2 | 小青瓦屋面 | 平方米 | 1300 |
| 二 | 主体砖木建筑结构(砖柱或砖墙体代柱承重) | 平方米 | 1200 |
| 三 | 主体木质建筑结构(木柱、木梁承重) | 平方米 | 1100 |
附件7
拆迁建筑物装修装饰作价补偿标准
| 类别 | 装修装饰项目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备注 |
| 一类:指高档、豪华装饰 | 1.地面装饰:实木地板,或花岗石地板,或大理石地板,或0.8×0.8米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2.墙面:外墙瓷砖、室内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布墙纸。 3.相配套的高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 200 | |
| 二类:指中档装饰 | 1.地面装饰:0.5×0.5米至0.6×0.6米规格的抛光地砖。 2.墙面:中等价位的乳胶漆。 3.相配套的中等吊顶和厨卫门窗。 | 150 |
| 三类:指低档装饰 | 1.地面装饰: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