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改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07-29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旧城建设(棚户区改造),提升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拟对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户区进行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就该项目实施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夹江县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改


二、房屋征收部门


夹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夹江县土地储备中心


四、房屋征收范围


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改项目范围四至为:东至月亮街,南至北街,西至西河路,北至环城北路,具体房号如下:


第一批次:月亮街15-39号(单号)、北街118-134号(双号)、北街136号附1-21号(附9-11号除外)、北街116号(供销社宿舍)、城环路3号(储运公司)。


第二批次:北街136(附9-11号)-北街168号(双号)、社坛街2-56号(双号)。


第三批次:社坛街1-79号(单号)、社坛街58-150号(双号)、新街子2-28号(双号)、新街子1-31号(单号)、河街2-46号(双号)、西河路2-14号(双号)。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六、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夹府公〔20214公告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同时,所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一并收回。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夹府公〔20214公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索引号:008586034/2021-0003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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