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公〔2021〕14号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夹江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夹江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夹府公〔2021〕13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现实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夹江县甘江镇定惠村村集体、第1、2、3、4组;甘江社区村集体、第1、3、5、6、9、10、12组;甘霖村村集体、第1、2、5、6、12组;青峰村第1、3组;顺河村第13组;新生村第2、3、12组;新兴村村集体、第6、7、8组。
吴场镇新合村第6、9组。
新场镇慈影社区第1、2组;东风村第1、2、5组;建国村第1组;刘水碾村村集体、第4、5、6、7、8组;团结村村集体、第1、2、3、6组;欣凤村第5、6组;欣梧村村集体、第1、3、4、7组;新新社区第1居民小组、第1、2组集体土地共计约92.8885公顷,其中:农用地86.7463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1.4935公顷,林地29.8327公顷,园地11.2856公顷,其他农用地4.1345公顷),建设用地5.8863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夹江段)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安置对象及社会保障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准的夹江县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安置对象为该项目征地范围内符合安置人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五、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夹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资料,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未提出异议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夹江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公告(夹府公〔2020〕11号)作废。
特此公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