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公〔202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夹府公〔2022〕11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夹江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夹江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夹江县漹城街道云吟村第11、12农业合作社。
拟征收集体土地1.3782公顷,其中农用地1.0975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9235公顷,园地0.13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1公顷),建设用地0.2807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夹江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对象和方式、社会保障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准的夹江县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村民住宅拟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
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享有补偿安置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采取养老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五、意见提出及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向夹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六、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资料,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未提出异议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2.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