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公〔2023〕2号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27号
(三)批准时间: 2023年2月4日
(四)批准用途:夹江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
该批建设用地征收夹江县漹城街道工农社区1组;云吟村1、5、11、12组;木城镇泉水村5、6、7、11组,白果村9组。拟征收集体土地8.7998公顷,其中农用地7.8390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7.1457公顷,园地0.5211公顷,草地0.0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4公顷),建设用地0.751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095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夹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夹府函〔2020〕72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四、其它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自然资源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二)对本次征地批复(川府土〔2023〕27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