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公〔2019〕9号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规定,现将夹江县2018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川府土〔2019〕488号;批准时间:2019年6月3日;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夹江县2018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位于夹江县新场镇兴梧村8社(原梧凤乡杨冲村1社),新新社区4社(原安子社区),红旗社区1、5、6、7组、4组(原星和村4社),东风村2社(原肖坪村2社)、土门铺4社(原土门乡骑江村4社),木城镇五里渡社区16社(原代桥村4社)、兰坝社区6社。拟征收集体土地25.1622公顷,其中:农用地18.0851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9.1690公顷、园地7.1996公顷(其中:可调整园地6.7018公顷)、林地0.6722公顷、其他农用地1.0443公顷],建设用地7.0771公顷。征收面积的确定以实际土地勘测定界后的面积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计算;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一半计算。该批次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属的新场镇、木城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