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公〔20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规定,现将夹江县2014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119号;批准时间:2015年1月29日;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夹江县2014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位于夹江县黄土镇马坝村2社、中兴镇王堰村1社、马村乡带河村3、4、7社、方沟村2社、永青乡丰收村3社、吴场镇熊村1、2、3社、杨村2、3、5社、木城镇郑村4、8社、土门乡交通村5、6社、新场镇合兴村1、2、3社、肖坪村1、2、4社。拟征收集体土地17.2479公顷,其中:农用地17.0077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7.1381公顷,园地3.7329公顷,林地4.5153公顷、其他农用地1.6214公顷),建设用地0.2402公顷。征收面积的确定以实际土地勘测定界后的面积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计算;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一半计算。该批次需将124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安置方式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中兴镇、马村乡、永青乡、吴场镇、黄土镇、木城镇、土门乡、新场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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