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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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旧城建设(棚户区改造),提升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棚户区改造(北街片区一期)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夹江县棚户区改造(北街片区一期)项目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夹江县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委托项目业主,即征收实施单位。漹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补偿安置。 三、征收范围 北街:1#—99#、40#—76号(含所有附号);青果街:59#、61#、73#;衙后街:13#—179#(含所有附号、31号除外)、96#;东大街:285#—321#。 四、征收实施期限 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27日 五、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夹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办法(北街试点)》(夹旧建办〔2016〕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同时,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并收回。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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