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1-05 字体:[]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县主城区部分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夹江县主城区下列区域为禁燃区:漹城镇和平桥、迎春、滨江3个社区行政区域范围;漹城镇牌坊、工农、新华3个社区已建成城区范围;千佛岩景区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禁燃区内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17年3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城管、环保、工质、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发改、环保、经信、住建、工质、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积极鼓励、引导使用清洁能源,不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正常的城市生产生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索引号: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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