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夹江县主城区下列区域为禁燃区:漹城镇和平桥、迎春、滨江3个社区行政区域范围;漹城镇牌坊、工农、新华3个社区已建成城区范围;千佛岩景区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禁燃区内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17年3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城管、环保、工质、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发改、环保、经信、住建、工质、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积极鼓励、引导使用清洁能源,不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正常的城市生产生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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