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通〔2020〕2号
夹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及征收工作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2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升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本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决定调整夹江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我县生活垃数处理费标准调整和征收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夹江县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人、个
体经营者、城区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凭核定的相关证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2020年1-5月按旧标准《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征收工作的通告》(夹府通〔2018〕6号)收取,2020年6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 序号 | 类别 | 标准(元/月) |
| 1 | 居民(城乡低保户免收)城区 | 10元/户·月 |
| 2 | 机关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含城区学校) | 5元/人·月 |
| 3 | 企业、厂矿(在册人员) | 4元/人·月 |
| 4 | 建筑垃圾(建筑项目)、施工、拆迁场地、市政开挖 | 4元/㎡ |
| 5 | 医院 | 1.2元/㎡ |
| 6 | 餐饮业、酒店、住宿 (1)营业门市100㎡以下部分 (2)营业门市100㎡以上部分 (3)住宿按入住率计征 | 35元/门市 0.30元/㎡ |
| 7 | 生产经营单位(含各经营单位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用房)、个体经营户 (1)经营用房面积100㎡以下部分 (2)经营用房面积100㎡以上部分 | 25元/门市 0.20元/㎡ |
| 8 | 自运垃圾 | 90元/吨 |
| 9 | 歇业、未经营门市及厂房、仓库、展厅、停车场 | 免征 |
三、征收时间
从2020年开始,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或半年征收一次。
四、收费主体及征收方式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收费。征收方式为两种:
1.组织上门征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上门收取;
2.委托征收。县财政局代扣有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港华天然气公司代收城区居民用气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港华天然气公司收费地点:夹江县迎春南路379号天然气收费大厅内)。
五、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