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通〔2022〕2号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夹府通〔2018〕1号),结合我县行政区域调整后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自2022年1月25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天候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漹城街道:乐夹大道沿线两侧100米范围。以G245线为界,靠城一侧为禁放区,包含:1.和平桥社区,牌坊社区,工农社区,新华社区。2.城东社区第一居民小组,5-7社。3.云吟村5社、12社,1社部分区域。
(二)青衣街道:1.以G245线、乐雅高速为界,依凤村,青衣江村,凤山社区靠城一侧为禁放区。2.千佛社区,滨江社区,在古社区,迎春社区。
(三)甘江镇:1.乐夹大道沿线两侧100米范围。2.S305(千佛驾校)至双甘路与乐夹快速通道路口靠场镇一侧、S305(千佛驾校)至碧云路与215连接线靠场镇一侧:滨河社区,甘江社区部分区域。3.弱漹村,新兴村,甘露村10、14、16-18社。4.顺河村3-13社,青峰村2-5、7社,甘露村11-13社部分区域。
(四)木城镇:1.夹江核技术应用产业园(木三路至G93乐雅高速木城收费站至泉水4社(洞口)沿园区路至场镇)。2.泉水村1、2、4-7社,五里社区居民1组、居民2组及五里社区村民1组。3.迎江村1-3社,群星村1社,友谊村8社,兰坝社区5组、6组。
(五)黄土镇:1.夹江县金宙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库房周边200米范围。2.S103线:茶坊村12-14社。3.S103、S305线:黄土社区1-5社。4.S103与G245之间村道:罗华社区1、2、4社。5.宿漕、雷塘、大石片区与城区交界处:漹江村1-9、15-17社。6.S103线:凤桥社区1、5、9社。7.S305线:万松村1-4社。
(六)华头镇:川溪社区1、2组(学前巷,上河巷,中街,滨河路)。
(七)新场镇:1.乐山实佳能源有限公司库区周边200米范围。2.X145线至叶高山转盘沿线两侧200米范围。3.经开区4号线沿线两侧200米范围。4.经开大道沿线两侧200米范围。5.S103线叶高山转盘至万佛村岔路口沿线两侧200米范围。
(八)马村镇:1.中国石油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7102)油库库区周边200米范围。2.S305线石堰村路口至青马路枷担桥至大千纸坊沿线两侧100米范围。
(九)吴场镇:高端陶瓷产业园全域,裕兴大道、瓷兴大道外侧100米范围。
《夹江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划定的森林防火禁火区。
重点监管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我县全域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所有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均禁止燃放。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五、在禁燃区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夹江县公安局110,夹江县应急局0833-566247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月24日发布的《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夹府通〔20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