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通〔2018〕1 号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天候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区:北至黄土镇 S305 线、东至成乐—乐雅高速连接线、西至千佛岩—东风堰景区、南至乐雅高速公路所围成区域(见附图)。
(二)黄土镇:沿 S103 线(含旧线)、S305 线、罗华村道两侧 300 米范围内。
(三)甘江镇:河街、正街、二条街、兴隆街。
(四)木城镇:上街、下街、后街。
(五)华头镇:上河巷、学前巷、中街。
其他场镇禁燃区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后,报县政府予以公告。
三、禁止燃放种类:所有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均禁止燃放。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五、在禁燃区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单位燃放烟花焰火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夹江县公安局 110,夹江县安监局5662476。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 24 日
县城禁止燃放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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