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2-02 字体:[]

 夹府通〔2016〕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域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严管街(社坛街、北街、月亮街、衙后街、西河路老街、察院街、建设路、东大街、分司街、青果街、小东街)和控管街(学正街、南街、吉庆街、迎春北路北段、好吃街、王水井)。
(二)党、政、军、企事业单位等机关办公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八)商场、超市、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风景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建筑物二楼及以上。
二、限制燃放区域
县城城区内所有住宅小区、一般街为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以及经依法批准并由县政府发布通告的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按规定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住宅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在小区大门外空旷地带燃放。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0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双响除外)、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依法进行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护人未履行管理、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并按照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监护人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6年2月7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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