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8-16 字体:[]

夹府通〔2017〕13 号

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加强我县城区犬只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通告如下:

一、城区(限养区)范围:东至飞机场路口,南至青衣江,西至千佛岩,北至瓷都广场。

二、犬只限养种类:体高不超过 35 厘米的观赏犬,即: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厦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狮子犬、叭儿犬,计 24 类。经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守护犬、科研犬、演艺犬除外。

三、个人禁止饲养凶猛犬和体高超过 35 厘米的大型犬,已经饲养的凶猛犬(大型犬、烈性犬),必须于 30 日内自行处理。

四、犬只饲养许可程序:自通告之日起,城区(限养区)内所有饲养犬只的犬主必须于 30 日内,由犬主带上犬只,到漹城镇畜牧兽医站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免疫后,到县公安局漹城派出所免费办理犬只准养证。未经县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五、犬只饲养规定:单位或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限拴(圈)养于犬主住宅内;携(牵)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不得进入街道、市场、学校、车站、公园、工矿区、游览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犬只排泄物必须自行清理。

六、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的、未按规定拴(圈)养犬只的、非法携(牵)犬只进入街道、市场、学校、车站、公园、工矿区、游览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由县公安机关牵头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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