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通〔2018〕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2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升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本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决定调整夹江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和征收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夹江县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人、个体经营者、城区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凭核定的相关证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2018年1—6月按旧标准《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夹府公〔2008〕12号)收取,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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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标准(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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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居民常住人口(城乡低保户免收) |
1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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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关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含城区学校) |
5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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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厂矿(在册人员) |
4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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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垃圾(建筑项目)、施工、拆迁场地、市政开挖 |
4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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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院 |
1.2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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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饮业(含酒店)(用房面积100㎡以上) |
1.5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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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餐饮业(普通饭店等)(用房面积100㎡以下) |
35元/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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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经营单位(含各经营单位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用房)、个体经营户(用房面积100㎡以上) |
1.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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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经营单位(含各经营单位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用房)、个体经营户(用房面积100㎡以下) |
25元/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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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运垃圾 |
90元/吨 |
三、征收时间
1.2018年7月开始征收2018年1—6月生活垃圾处理费;2018年11月开始征收2018年7—12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2.从2019年开始,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或半年征收一次。
四、收费主体及征收方式
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收费。征收方式为两种:
1.组织上门征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上门收取;
2.委托征收。县财政局代扣有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全县居民用水户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公司收费地点:夹江县云甘路89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
五、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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